法见读音
法见的意思
词语解释:
谓依据礼法,正式朝见天子。
引证解释
⒈ 谓依据礼法,正式朝见天子。
引《史记·梁孝王世家褚少孙论》:“诸侯王朝见天子, 汉法凡当四见耳。始到,入小见;到正月朔旦,奉皮荐璧玉贺正月,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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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见
法见相关词语
- 1 法界
- 佛教道教术语。法泛指宇宙万有一切事物,包括世出世间法,通常释为“轨持”,即一切不同的万事万物都能保持各自的特性,互不相紊,并按自身的轨则,能让人们理解是什么事物。界,含有种族、分齐的意思,即分门别类的不同事物各守其不同的界限。
- 2 法力无边
- 法力无边,读音:fǎ lì wú biān,汉语成语,释义佛法的力量没有边际。比喻力量极大而不可估量。出处:《八仙过海》
- 3 法币
- 法币是“法定货币”或“法偿币”的简称。国家以法律形式赋予其强制流通使用的货币。其中,主币为无限法偿币,可以自由铸造;辅币为有限法偿币,国家实行限制铸造。旧中国1935年11月4日至1948年8月19日流通货币的名称。旧中国长期采用银本位制,1933年4月“废两改元”以前,实际上是银两与银元并用。“废两改元”后,虽然货币得到统一,但国民党政府财政经济上的困难并未得到解决,英美两国为控制旧中国的货币权,又展开了激烈的争夺。
- 4 法曲献仙音
- 法曲献仙音:古琴曲
- 5 法律责任
- 法律责任,有广、狭两义。广义指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所负有的遵守法律,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的义务。狭义指违法者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法律责任同违法行为紧密相连,只有实施某种违法行为的人(包括法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点: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由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实施法律制裁,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行使此项权力。法律责任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包括:个人负责,不株连原则;重在教育原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原则。
- 6 法书帖
- 名家书法的拓本或印本。 宋 王安石 《游土山示蔡天启秘校》诗:“好事所传玩,空残法书帖。”
- 7 法时
- 犯法之时。
- 8 法天
- 法天(?~1001),中印度人。原为摩揭陀国那烂陀寺僧。宋朝开宝六年(973)来中国,初住漉州蒲津,译出圣无量寿经、七佛赞等,由河中府梵学沙门法进执笔缀文。至太宗太平兴国五年(980),由州府官上表进之,帝览大悦,召入京师,敕赐紫衣,因而敕造译经院。七年,师与天息灾、施护等,蒙帝召,居于译经院,各译所携之梵本。至七月,师译出大乘圣吉祥持世陀罗尼经,帝赐号‘传教大师’。赐谥‘玄觉大师’。自太平兴国七年至咸平三年十一月,师所译之经共有四十六部七十一卷。另据佛祖统纪卷三十三,则谓法天与同时代之译经僧法贤为同一人。
- 9 法眼宗
- 文益圆寂后,南唐中主李璟谥为“法眼大禅师”。后世因称此宗为“法眼宗”。宋初极盛,宋中叶后衰微。法眼宗是中国佛教禅宗“五家七宗”中最后产生的一个宗派,历经文益(885-958年)、德韶(891-972年)、延寿(904-975年)三祖,活跃于唐末宋初的五代时期。作为宗派,法眼宗的传承历史不长,但它的几位祖师都是吴越地区学修并重的高僧。
- 10 法缘
- 法缘 fǎ yuán (1).佛教语。谓一切法皆由因缘而生,没有独立不变的自性。《涅槃经·梵行品》:“法缘者,不见父母妻子亲属,见一切法皆从因缘生,是名法缘。”(2).佛教语。谓皈依三宝,与佛法为缘。 隋炀帝《重与智者请义书》:“历求法缘,厝心有在。”
- 11 法杖
- 法杖分为两种:一、作为象征物品,西方贵族作为身份与权势地位的象征,有些纯粹装饰,有些附有攻击能力。二、作为武器来使用。
- 12 法筵
- 佛教语。指讲经说法者的座席。引申指讲说佛法的集会。
- 13 法经
-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但它并不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在《法经》之前,已经颁布了很多法典,只是不太完善。《法经》成为以后历代法典的蓝本,它的制定者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 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很多,李悝也在魏国魏文侯的支持下进行变法,推行新政。其中之一就是制定了《法经》。约成书于周威烈王十九年(公元前407年)。该书已失传。据《晋书·刑法志》记载,《法经》分《盗》、《贼》、《网》、《捕》、《杂》、《具》6篇。
- 14 法锦
- 语出:(1).载有法令制度的典籍。《文子·道德》:“执一世之法籍,以非传代之俗,譬犹胶柱调瑟。圣人者应时权变,见形施宜,世异则事变,时移则俗易,论世立法,随时举事。”《淮南子·览冥训》:“逮至 夏桀 之时……弃捐五帝之恩刑,推蹶三王之法籍,是以至德灭而不扬,帝道揜而不兴。”(2).佛教经书。《魏书·释老志》:“ 赵郡 有沙门 法果 ,诫行精至,开演法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