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读音
法界的意思
词语解释:
佛教语。梵语意译。通常泛称各种事物的现象及其本质。
引证解释
⒈ 佛教语。梵语意译。通常泛称各种事物的现象及其本质。
引《华严经·十通品》:“入於真法界,实亦无所入。”
宋范成大《再次喜雨诗韵以表随车之应》:“一念故应周法界,万神元不隔明庭。”
章炳麟《建立宗教论》:“夫此圆成实自性云者,或称真如,或称法界,或称涅槃。”
国语词典
佛教用语:(1) 构成现象的法则。和空性、真如、实际同义。《辩中边论.卷上》:「由圣法因义,说为『法界』,以一切圣法,缘此生故。」(2) 十八界之一,佛教将一切存在分成十八类,法界为其中一类。谓属于心智所觉察的对象。《阿毗达磨俱舍论.卷二》:「六识、意界及法界,摄属心所法,名有所缘,能取境故。」
词语翻译
网络解释
法界
法界相关词语
- 1 法力无边
- 法力无边,读音:fǎ lì wú biān,汉语成语,释义佛法的力量没有边际。比喻力量极大而不可估量。出处:《八仙过海》
- 2 法币
- 法币是“法定货币”或“法偿币”的简称。国家以法律形式赋予其强制流通使用的货币。其中,主币为无限法偿币,可以自由铸造;辅币为有限法偿币,国家实行限制铸造。旧中国1935年11月4日至1948年8月19日流通货币的名称。旧中国长期采用银本位制,1933年4月“废两改元”以前,实际上是银两与银元并用。“废两改元”后,虽然货币得到统一,但国民党政府财政经济上的困难并未得到解决,英美两国为控制旧中国的货币权,又展开了激烈的争夺。
- 3 法曲献仙音
- 法曲献仙音:古琴曲
- 4 法律责任
- 法律责任,有广、狭两义。广义指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所负有的遵守法律,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的义务。狭义指违法者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法律责任同违法行为紧密相连,只有实施某种违法行为的人(包括法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点: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由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实施法律制裁,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行使此项权力。法律责任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包括:个人负责,不株连原则;重在教育原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原则。
- 5 法书帖
- 名家书法的拓本或印本。 宋 王安石 《游土山示蔡天启秘校》诗:“好事所传玩,空残法书帖。”
- 6 法时
- 犯法之时。
- 7 法天
- 法天(?~1001),中印度人。原为摩揭陀国那烂陀寺僧。宋朝开宝六年(973)来中国,初住漉州蒲津,译出圣无量寿经、七佛赞等,由河中府梵学沙门法进执笔缀文。至太宗太平兴国五年(980),由州府官上表进之,帝览大悦,召入京师,敕赐紫衣,因而敕造译经院。七年,师与天息灾、施护等,蒙帝召,居于译经院,各译所携之梵本。至七月,师译出大乘圣吉祥持世陀罗尼经,帝赐号‘传教大师’。赐谥‘玄觉大师’。自太平兴国七年至咸平三年十一月,师所译之经共有四十六部七十一卷。另据佛祖统纪卷三十三,则谓法天与同时代之译经僧法贤为同一人。
- 8 法眼宗
- 文益圆寂后,南唐中主李璟谥为“法眼大禅师”。后世因称此宗为“法眼宗”。宋初极盛,宋中叶后衰微。法眼宗是中国佛教禅宗“五家七宗”中最后产生的一个宗派,历经文益(885-958年)、德韶(891-972年)、延寿(904-975年)三祖,活跃于唐末宋初的五代时期。作为宗派,法眼宗的传承历史不长,但它的几位祖师都是吴越地区学修并重的高僧。
- 9 法缘
- 法缘 fǎ yuán (1).佛教语。谓一切法皆由因缘而生,没有独立不变的自性。《涅槃经·梵行品》:“法缘者,不见父母妻子亲属,见一切法皆从因缘生,是名法缘。”(2).佛教语。谓皈依三宝,与佛法为缘。 隋炀帝《重与智者请义书》:“历求法缘,厝心有在。”
- 10 法杖
- 法杖分为两种:一、作为象征物品,西方贵族作为身份与权势地位的象征,有些纯粹装饰,有些附有攻击能力。二、作为武器来使用。
- 11 法筵
- 佛教语。指讲经说法者的座席。引申指讲说佛法的集会。
- 12 法益
- 实体的刑法法益概念,又称内容的、充实的刑法法益概念,基于个人主义的思想,重在刑法法益的内容,例如,诈骗、抢劫犯罪侵犯的刑法法益是财产,但除此之外,还有防止诈骗、抢劫行为的利益。形式的刑法法益概念,基于全体主义,重在刑法法益的方法,还以诈骗、抢劫犯罪为例,它们侵犯的法益除财产之外,还有抑制不法得利意思的利益。这种概念完全精神化,没有内容。刑法法益的概念应该是以实体的内容为主,兼顾形式的概念。
- 13 法见
- 执著一法而是此非他。
- 14 法经
-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但它并不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在《法经》之前,已经颁布了很多法典,只是不太完善。《法经》成为以后历代法典的蓝本,它的制定者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 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很多,李悝也在魏国魏文侯的支持下进行变法,推行新政。其中之一就是制定了《法经》。约成书于周威烈王十九年(公元前407年)。该书已失传。据《晋书·刑法志》记载,《法经》分《盗》、《贼》、《网》、《捕》、《杂》、《具》6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