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司读音
监司的意思
词语解释:
负有监察之责的官吏。监察。
引证解释
⒈ 负有监察之责的官吏。 汉以后的司隶校尉和督察州县的刺史、转动使、按察使、布政使等通称为监司。
引《后汉书·左雄传》:“监司项背相望,与同疾疢,见非不举,闻恶不察。”
明杨珽《龙膏记·赐玦》:“他始拿守令,继拿监司,我都不能禁他,如今该轮到我宰相了。”
清李调元《九月初六日过燕郊》诗:“我本治河监司官,闻言顿觉心难安。”
章炳麟《訄书·禁烟草》:“烟叶之苦泽,下毒其壤,数年不能成菜茹,虽欲反而树稼,其道无繇。殖者滋庶,食者滋众,民利而翫之,监司恬而狎之。”
⒉ 监察。
引《后汉书·贾宗传》:“宗擢用其任职者,与边吏参选,转相监司,以擿发其姦。”
国语词典
监察。
词语翻译
网络解释
监司
监司相关词语
- 1 监吏
- 监吏,是一个汉语词汇,负有监督之责的官吏。《孔丛子·嘉言》。
- 2 监院
- 是总领众僧道的职称,为一寺之监督。即负责协助方丈或监管理寺院之事务,有权指挥,一切行政事宜。古称监寺、院主、主首、寺主,后为特尊住持而改称此名,俗名当家。大寺可设几名监院。当家:为监院之俗称。
- 3 监河侯
- 监河侯,庄周家贫,故往贷粟于监河侯。监河侯曰:“诺。我将得邑金,将贷子三百金,可乎?”庄周忿然作色曰:“周昨来,有中道而呼者。”周顾视,车辙中有鲋鱼焉。周问之曰:“鲋鱼来,子何为者耶?”对曰:“我,东海之波臣也。君岂有斗升之水而活我哉?”周曰:“诺!我且南游吴越之王,激西江之水而 迎子,可乎?”鲋鱼忿然作色曰:“吾失我常与,我无所处。吾得斗升之水然活耳。君乃言此,曾不如早索我于枯 鱼之肆!”
- 4 监禁
- 监禁,解释监押犯人,禁止其行动自由。出自《水浒传》第三十回:“牢子将过长枷,把 武松 枷了,押下死囚牢里监禁了。”《红楼梦》第八六回:“吩咐画供,将 薛蟠 监禁候详。” 郭沫若《我的童年》第二篇五:“虽然只有三学期,但就好像受了三十年的监禁。”
- 5 监临
- 3.指科举制度中乡试的监考官。《儒林外史》第十七回:“先年有一位老先生,儿子已做了大位,他还要科举。后来点名,监临不肯收他。”《儿女英雄传》第三五回:“那位监临大人,便把他的朱卷捧在手里,吟哦他那首排律的诗句。”《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四三回:“主考和监临说话,开了门,一个坐在门里,一个坐在门外。”
- 6 监总
- 监督统管。《宋史·曾巩传》:“帝以三朝、两朝国史各自为书,将合而为一,加巩史馆修撰,专典之,不以大臣监总。”
- 7 监护人
-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包括:(1)法定监护人,(2)指定监护人,(3)遗嘱监护人,(4)委托监护人。上述监护人又可分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具有监护能力,符合法定资格,并克尽监护职责,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监护职责相适应,监护人主要具有以下权利:(1)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有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有权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4)有权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5)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干涉。
- 8 监兵
- 监兵是古代中国神话中的西方之神。在四象人格化之后对其中白虎的称谓。四象(或作四相)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指青龙、白虎、朱雀、玄武,分别代表东西南北四个方向。在二十八宿中,四象用来划分天上的星星,也称四神、四灵。春秋易传的天文阴阳学说中,是指四季天然气象,分别称为少阳,太阳,少阴,太阴。中国传统方位是以南方在上方,和现代以北方在上方不同,所以描述四象方位,又会说左青龙(东)、右白虎(西)、前朱雀(南)、后玄武(北)来表示,并与五行学在方位(东木西金,北水南火)上相呼应。四象的概念在古代的日本和朝鲜极度受重视,这些国家常以四圣、四圣兽称之。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近来受到日本流行文化的影响,而开始习惯这种说法,但事实上中国历来对此四象并没有四圣的说法,一般所指的四圣乃伏羲、文王、周公和孔子等四个圣人。四象也指风、雨、雷、电,四种自然天候气象。
- 9 监事
- 在中国,由监事组成的监督机构称为监事会,是公司必备的法定的监督机关。监事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
- 10 监守
- 2、指监督看守的人。
- 11 监酒
- 监酒,读音jiān jiǔ,汉语词语,意为监督造酒的官吏或指酒宴上临时监察礼仪的官员。
- 12 监国
- 监国,是中国古代的一种政治制度,通常是指皇帝外出时,由一重要人物(例如太子)留守宫廷处理国事。也指君主未能亲政,由他人代理朝政。
- 13 监元
- 国子监课业考试第一名。《警世通言·钝秀才一朝交泰》:“ 黄小姐 又差 王安 送银两到 德称 寓中,叫他廪例入粟。明春就考了监元,至秋发魁。”
- 14 监护
-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早在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里就有关于为浪费人和精神病人设置监护的规定。但当时的监护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家族的利益,由最有希望继承财产的人充当监护人,以监督被监护人,防止他们因缺乏自制、判断能力而致财产浪费和倾家荡产。以后,监护制度由保护监护人的观念发展为保护被监护人的观念,监护职务虽然有权利的内容,但更主要的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义务。中国的监护制度分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两种情况,设定监护人主要有法定和指定两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