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读音
法定的意思
词语解释:
法定
(1) 法律明文规定 可行或不可行之事
例
英
(2) 有权持有的;根据正当要求而拥有的
例
英
引证解释
⒈ 法律、法令规定。
引郭沫若《骑士》一:“大炮的仰角高到法定以上,随时随刻都可以把武汉全市歼灭。”
康濯《灾难的明天》一:“还有人偷偷地把不够法定结婚年龄的闺女往外村送。”
国语词典
凡法令所规定,统称为「法定」。
如:「法定程序」。
词语翻译
英语
德语
法语
网络解释
法定
法定造句
- 相反,如果由众多的网站组织来制定法定标准以取缔共同商定标准,那么不用几年就会落后现实而不得不重新制定。
-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 只要是行得通的,法定的生病的费用和保险金象平时一样被支付。
- 橡皮障由夹子及面弓固定,在需要使用橡皮障的操作中使用橡皮障是一种法定的要求。
- 行署成员无法定任期,人员变更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有关规定而定。
- 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明,注册地深圳。
- 大部分祖产都由一个基金会管理以换取所得税宽减,这一部分都由法定属于国家,不能变卖。
- 在美联储金字塔结构的底部,也即整个银行体系凭空造钱的核心部分,是美联储发行法定货币的权力。
- 在刑事诉讼中,我国的检警关系被宪法定位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 除法定补偿外,政府也会按一套特惠补偿方法,发放特惠补偿。
法定相关词语
- 1 法部
- 法部,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由刑部改称。
- 2 法書
- 四、道教的图、纹、箓、字、符、篆,共称为“法书”,特指附有愿心念力和精神加持力的图文符箓。
- 3 法相
- 法相一角由演员李晨浩饰演。
- 4 法无二门
- 法无二门是一个汉语成语,读音为fǎ wú èr mén,意思是指法律统一,前后一致,不能随意变通。同“法出一门”。
- 5 法烛
- 语出,宋 高承《事物纪原·布帛杂事·法烛》:“汉 淮南王 招致方士之士,延八公等撰鸿宝方毕方,法烛是其一也,余非民所急,故不行于世。然则法烛之起,自汉 刘安 始也。”
- 6 法信
- 法信,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xìn/shēn,释义为佛教师徒传法的信物。
- 7 法性
- 法性,和佛性、实相、如来藏等概念,义一而名异。《大乘玄论》卷三称:“经中有名佛性、法性、真如、实际等,并是佛性之异名。”《涅盘经》也说“佛性有种种名,于一佛性,亦名法性、涅盘,亦名般若、一乘,亦名首楞严三昧、师子吼三味”。 指诸法的真实体性;与‘真如法性’、‘真法性’等同义。《大般若经》卷三六○载,法性与法界、不虚妄性、平等性、实际等,皆为真如的异名。
- 8 法言
- 史称《法言》为扬雄模仿《论语》而作,至于取名《法言》,则本于《论语·子罕篇》: 法语之言,能无从乎 和《孝经·卿大夫章》: 非先王之法言不敢道。 法 有准则和使物平直的意思,所以法言就是作为准则而对事情的是非给以评判之言。
- 9 法律行为
- 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事实的一种。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行为)。同法律事件不同之处在于它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人们有意识的自觉活动的结果。包括作为(即积极的行为)和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成立要件:(1)必须是外部表现出来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不是人们的心理活动;(2)必须是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无意识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以及在暴力威胁下的行为都不能成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具有多样性。有单方的(如遗嘱)、双方的(如合同)、共同的(如建立社团),有有偿的(如购销)和无偿的(如赠与)等形式。根据法律行为的性质可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
- 10 法玛
- 姚雪垠 《李自成》第三卷第二六章:“神板两边墙上悬挂着彩色画轴: 释迦牟尼像、 文殊菩萨像、 观世音像、 七仙女像,另外还有枣红脸、眯缝双眼的关法玛像。”
- 11 法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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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法海
- 裴休宰相于当时各宗派教旨均深入研究。他在唐代长庆年间(821-824)考中进士,历任节度使、礼部尚书、太子少师等职。大中六年(852),裴休升任中书门下平章事(宰相),居相位五年,为官廉洁、治理有方、博学多才、文书俱佳。其身后《新唐书》、《旧唐书》都曾为他立传。
- 13 法律顾问
- 法律顾问,是指解答法律询问,提供法律帮助的专门人员。如受当事人聘请,为当事人处理有关法律事务,或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在民事诉讼中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出庭,或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辨护人出庭辨护。其责任是为聘请单位就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査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担任法律顾问是我国律师主要业务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对外开放,法律顾问的作用将愈显重要。
- 14 法律关系主体
- 法律关系主体,也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法律对一定社会成员或组织确认为法律关系主体是通过对其能力的确认来完成的。这种能力表现为个方面:权利能力,也即法律关系主体参加一定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也即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责任能力,也即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