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读音
职业教育的意思
词语解释:
对受教育者实施的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的教育。
引证解释
⒈ 给予学生或在职人员从事某种专业工作所需的知识技能的教育。
引蔡元培《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故职业教育所注重的,是专门的技能或知识。”
国语词典
对于准备从事某种职业的学习者,有系统的提供有关专业知能、态度和理想的教育活动,如农业教育、工业教育、家事教育等。
词语翻译
网络解释
职业教育 (教育)
职业教育造句
- 随着高等职业教育的迅速发展,高等职业学校的体育教材建设急待定位、解决。
- 本文论述了高等职业教育中实践训练环节的重要性,特殊性,以及实训基地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方法。
- 宏观指导落为细节实操或许仍要观望,但这些“利好消息”已经初步道出了职业教育改革的实践方向。
- “司法警察执法实务”是高等职业教育司法警务专业的主干课程。
- 作为旅游职业教育的一门专业基础课,中职学校旅游地理课程必须重视职业能力的培养。
- 在职业教育中培养能够进行四手操作的口腔护士势在必行。
- 其中,高等教育以及职业教育与培训类别的注册人数增幅明显。
- 冠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是一所融学历教育、技能培训、职业资格鉴定、就业安置、社会服务为一体的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是山东省规范化建设立项学校。
- 本文主要探讨秘书学教学如何适应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培养高层次的实用型秘书人才,指出应加强实际操作训练,提高秘书学教学效果。
- 德育管理、职业中学校园文化建设是职业教育管理的新领域。
职业教育相关词语
- 1 职素
- 职素,读作zhí sù,汉语词语,是指原来的身分和职务。
- 2 职名
- 1.犹职衔。 2.书写官衔和姓名的名帖。亦泛指名刺。
- 3 职事
- 1. 职务;职业。2. 任职。3. 旧时官吏仪仗的一种。即官品牌。
- 4 职事官
- 该官任职虽重要,但班位仍然较低。唐太宗时规定散官官阶高而所任之职事官官阶低者称为“行”某某官;散官品级较低而所任职事官官阶高者,称为“守”某某官。其大致相等者,称为“兼”某某官。宋代亦有散官之制,仅为官吏叙阶之称。与唐制虽有不同,但官员之章服、俸禄均照阶官而定。明清亦有阶官之制。
- 5 职分田
- 职分田亦名“职田” 。北魏至明初按官职品级授给官吏作俸禄收入的公田。北魏太和九年(公元485年)下诏均田,地方官吏亦按品级授给公田15顷至6顷不等,为授职田之始。隋给职分田一品5顷,至五品则为3顷,其下每品以50亩为差。唐除给内外各级官吏永业田外,所给职分田,京官自一品、外官自二品以下至九品给田12顷至2顷。宋按职给外官知藩府以下田20顷至2顷。金给外官三品以下田30顷至2顷。元亦只给外官,按察使以下田16顷至1顷。明初沿元制,后即收回,名“还官田”,折给俸钞禄米。 职分田于解职时移交后任,不得买卖。宋时曾议停给职田,将岁入租课均给各官,然未实行。明以后,职田废除。
- 6 职贡
- 释义:古代称藩属或外国对于朝廷按时的贡纳
- 7 职司
- 释义:1、职务,职责。2、主管某职的官员。3、主管;执掌。
- 8 职志
- 官名。秦、汉军队中的掌旗官。《史记·张丞相列传》:“周昌、周苛自卒史从沛公,沛公以周昌为职志。”司马贞索隐:“官名也。职,主也。志,旗帜也。谓掌旗帜之官也。”
- 9 职钱
- 【引证解释】官吏在职时所得的俸钱。《宋史·职官志十一》:“大率官以《禄令》为准,而在京官司供给之数,皆并为职钱。如大夫为郎官,既请大夫奉,又给郎官职钱。”
- 10 职方氏
- 官名。《周礼》谓夏官司马所属有职方氏,设中大夫四人,下大夫八人,中士十六人,以下尚有府、史、胥、徒等人员。掌地图,辨其邦国、都鄙及九州人民与其物产财用,知其利害得失,规定各邦国贡赋。
- 11 职业杀手
- 杀手是指接受他人的请托而杀害特定对象,并获得物质性报酬(通常是金钱)的人。以此为业的专业级杀手称为“职业杀手”。
- 12 职官
- 职官是指在国家机构中担任一定职务的官吏,其内容包括职官的名称、职权范围、品级地位等。这个词一般特指中国古代的官职设置制度。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出现了国家,才有了职官。在原始社会是没有官的。那时的氏族和部落虽然有首领,但是其性质和国家产生以后的官是不同的。而关于中国夏朝以前的一些官职的描述,一般认为是缺少可信度的。因此也就是说,职官是从夏朝开始出现的。
- 13 职掌
- 职掌是一个汉字词语,意思是职务上掌管。
- 14 职能管辖
- 职能管辖又称“部门管辖”、“立案管辖”。司法机关按职能划分对刑事案件的分工。依照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分工为: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案件由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査。民事诉讼中只有审判管辖,没有职能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