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事读音
法事的意思
词语解释:
法事
(1) 指天主教的宗教仪式,也指僧道拜忏、打醮等事
英
引证解释
⒈ 指法律、政令。
引《史记·李斯列传》:“高受詔教习胡亥,使学以法事数年矣,未尝见过失。”
⒉ 指供佛、礼忏、打醮、修斋等宗教法会、仪式。
引晋法显《佛国记》:“道俗云集,烧香然灯,种种法事,昼夜不息。”
前蜀杜光庭《皇太子青城山修斋词》:“谨遣得一大师,赐紫张茂卿等一十四人虔修法事,愿鉴丹诚。”
⒊ 指巫师、术士“作法”捉妖驱邪。
引《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三一回:“待他作了法事,请了上界真神,把金银化成仙丹,用开水冲服,才能见效。”
孙犁《耕堂散文·游击区生活一星期》:“他们的小队长在附近村庄请来一个捉妖的,在炮楼上摆香坛行法事,念咒捉妖。”
国语词典
礼法之事。
词语翻译
英语
法语
网络解释
法事
法事造句
- 人人必知小法律,天天不做违法事。
- 我曾劝过父亲不要干这违法事,但他不听,还固执地认为是在行善积德。
- 索菲娅固执己见,“难道一位善良和充满智慧的年轻法师就不能在魔法事故中撞昏脑袋——”。
- 然而,时过境迁,这种不留余地的做法事实上已无法抵御现实的考验。
- 缘现当法事甫定之后,似乎发奋有为,殊不知一二年后,则又因循苟安,诚如西洋人形容中国所说又‘睡觉’矣。
- 意指税务机关在尚无真凭实据证明某一税务违法事实或行为的存在的情况下,应首先认定纳税人是诚实的,是可以信赖的和无过错的,直到有足够证据并由执法机关来推翻这一认定为止。
- 河南漯河市召陵镇近日上演了一出“人牛情未了”,为奶牛开追悼会、做法事。
- 作完法事临走时,“鄢半仙”对李女士说“请财神”和“送狐仙”不太好办,需要花些钱,于是便利用李女士“破财消灾”的心理第一次索取了元现金。
- 这种天气,对信奉“鬼神不走干路”的道教而言,最适宜铺陈法事。
- 其有愿充巡丁、司事者,须纳银为质,并觅妥实保人,倘有不法事情,除罚去质银惟保人是问外,即行斥革,严加治罪,庶几罚一儆百,或不至鱼肉乡民也。
法事相关词语
- 1 法莲
- 佛经《妙法莲华经》的省称,即《法华经》。
- 2 法藏
- 法藏法师(643年-712年),唐朝佛学高僧,华严体系实际构建者。又称贤首国师,华严宗三祖。
- 3 法正
- 建安二十四年(219年),刘备进位汉中王,封法正为尚书令、护军将军。次年,法正去世,终年四十五岁。法正之死令刘备十分感伤,连哭数日。被追谥为翼侯,是刘备时代唯一一位有谥号的大臣。法正善于奇谋,被陈寿称赞为可比曹操帐下的程昱和郭嘉。《全三国文》辑录有其文一篇。
- 4 法典
- 法典(拉丁语:codex),指就某一现行的部门法进行编纂而制定的比较系统的立法文件。现行法系统化的表现形式之一。为了便于查阅、适用法律规范和消除法规存在的某些缺陷,需要对现行法规进行整理,使之系统化。法规系统化的方法有两种,即法典编纂和法规汇编。
- 5 法家
- 法家是战国时期平民的政治代言人,在政治上可谓是“独步天下”。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法家思想作为一种主要派系,他们提出了至今仍然影响深远的以法治国的主张和观念,这就足以见得他们对法制的高度重视,以及把法律视为一种有利于社会统治的强制性工具,这些体现法制建设的思想,一直被沿用至今,成为中央集权者稳定社会动荡的主要统治手段。当代中国法律的诞生就是受到法家思想的影响,法家思想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文化、道德方面的约束还是很强的,对现代法制的影响也很深远。
- 6 法酒
- 古代宫廷用酒
- 7 法螺
- 法螺喜欢栖息在海藻繁茂的岩石和珊瑚礁上,过附着生活,喜欢吃海参和水螅。多在春、夏季进行繁殖。主要分布于印度洋、新西兰、菲律宾、日本等地。
- 8 法人股
- 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如果该法人是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那么该法人股为国有法人股;如果是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则为社会法人股。
- 9 法轮
- 佛教语。比喻佛语。谓佛说法,圆通无碍,运转不息,能摧破众生的烦恼。释迦牟尼佛成道之初﹐三度宣讲"苦﹑集﹑灭﹑道"四谛﹐称为"三转法轮"。
- 10 法郎
- 1法国法郎=1.1633人民币元。2002年前法国的法定货币单位。1法郎等于100生丁(centimes)。流通的纸币面额有10、20、50、100、200、500法郎,银币面额有5、10、50法郎,铸币面额有0.5、1、5、10法郎和1、5、10、20生丁。法国法郎由法国中央银行法兰西银行发行。该行从1848年开始发行钞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法兰西银行发行了多种版式的钞票,但绝大部分都已停止流通,现在流通大多是七十年代以后发行的,钞票上的年号不是发行年版面而是印刷时间。
- 11 法律关系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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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法律关系主体
- 法律关系主体,也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法律对一定社会成员或组织确认为法律关系主体是通过对其能力的确认来完成的。这种能力表现为个方面:权利能力,也即法律关系主体参加一定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也即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责任能力,也即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 13 法庭
- 目前有的专业律师、法官说成 “法厅”(玩笑说法,并非方言、俚语、约定俗成),法厅的说法是错误的。
- 14 法向加速度
- 质点作曲线运动时所具有的沿轨道法线方向的加速度。其方向总是指向曲线凹的一方。它的大小反映了质点线速度方向的变化快慢。做匀速圆周运动的质点只具有法向加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