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税读音
渔税的意思
词语解释:
中国旧时历代政府对渔业所征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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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税相关词语
- 1 杂税
- 《南史·宋纪中·武帝》:“东境去岁不稔,宜广商货,远近贩鬻米粟者,可停道中杂税。”《旧唐书·食货志上》:“大抵 有唐 之御天下也,有两税焉,有盐铁焉,有漕运焉,有仓廪焉,有杂税焉。” 宋 高承 《事物纪原·利源调度·杂税》:“ 周 衰之末,诸侯以强霸相尚,兵革不息,故费博而什一不足,此杂税之法所由起也。”
- 2 灶税
- 灶税是以炉灶为课征对象的一种税。1662年英国曾开征此税,当时的法令规定,凡房屋中有一灶者,征税二个先令。其主要精神是人人有住所,人人都须负担房屋税。“有屋即有人住、就要吃饭,要吃饭就得有灶头” ,因此以炉灶为课征对象实质,就等于征了房屋税。灶税的开征反映了当时新兴资产阶级企图开辟消费税的意向。但灶税是一种极其粗糙和不公平的消费税,它见灶即征,既不问同灶的人口多少,也不顾灶户居屋面积的大小,更不考虑纳税人有无负税能力,负担很不合理。灶税一开征,便遭到人们强烈反对,终于在1688年,被迫废止。
- 3 增值税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并明确了适用11%税率的货物范围和抵扣进项税额规定。 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 4 赠与税
- 赠与税是财产课税。
- 5 住税
- 住税是一个词语,拼音:zhù shuì,古代按坐商进货数量所征收的税。
- 6 专属渔区
- 专属渔区,亦称“捕鱼专属水域”或“渔业养护区”,是沿海国家为行使专属捕鱼权或养护渔业资源在邻接领海以外的公海区域内而划定的,最大宽度从测量领海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 7 总税务司
- 总税务司是清政府管理海关税务的最高行政官员。根据1858年订立的《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规定“各口划一办理”,列强遂强行要求将中国各海关都仿照上海海关管理办法,实行“统一办理”。1859年,清政府在上海设立总税务司署,按照英国建议,任命英人李泰国(Hor-atio Nelson Lay)为首任总税务司。各口税务司及海关高级职员,均由外国人担任。1863年,英人赫德(Robert Hart)继任总税务司,他占据这个位置一直到1909年。
- 8 租税
- 出处《韩非子·诡使》。
- 9 坐收渔利
- 坐收渔利是一个成语,读音是zuò shōu yú lì,比喻利用别人的矛盾而从中获利。
- 10 丁税
- 丁税亦称“丁赋”、“丁钱”、“丁口钱”、“丁银”、“身丁钱”、“丁算”。中国历代封建政府征收的人口税的总称,一般对男丁征收。汉代的口赋和算赋按人头和年龄计征,带有丁税和代役的性质。南朝时称为口钱。南齐还征过塘丁税。十六国中的成汉征口钱。口出钱40文。北周时征过丁庸,以代替劳役。宋代有征身丁钱或丁米。元太宗元年 (1229年),对西域人征丁税,八年定科征之法,令诸路验民户成丁之数,每丁岁科粟1石,驱丁五升;新户丁驱各半之,老幼不与;其间有耕种者,或验其牛具之数,或验其土地之等,计征地税;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以后又有更动。明清时称为丁赋。
- 11 上税
- 上税,读音为shàng shuì,是汉语词语,解释为缴纳税款。
- 12 下碇税
- 下碇税亦称“舶脚”。唐代政府向洋商征收的二种国境关税。因征于洋商船舶靠岸下碇之时,故得此名。唐时采取开放政策,对外贸易十分发达,政府在广州等通商口岸设置市舶使,专门负责检查出入船舶,并征收关税。如《新唐书·孔戣传》记:“蕃舶泊步有下碇税。”又《唐大诏令集·大和八年疾愈德音》:“其岭南、福建及扬州蕃客,宜委节度观察使,除舶脚、收市、进奉外,任其来往,自为交易,不得重加率税。”下碇税的税额或税率不详。
- 13 渔栅
- 渔栅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是yú zhà,是指在河里或海岸上用来蓄鱼或捕鱼的渔堰或渔梁。
- 14 渔鈎
- 一种钩形的渔具。杨朔 《黄海日出处》:“怪呀,怎么看不见渔家惯有的渔网渔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