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籍读音
经籍的意思
词语解释:
经籍
(1) 经书
英
(2) 泛指图书
例
英
引证解释
⒈ 儒家经书。
引《后汉书·张楷传》:“楷坐繫廷尉詔狱,积二年,恒讽诵经籍,作《尚书注》。”
南朝梁刘勰《文心雕龙·事类》:“然则明理引乎成辞,徵义举乎人事,廼圣贤之鸿謨,经籍之通矩也。”
宋梅尧臣《书斋》诗:“圣贤有事业,皆在经籍中。”
⒉ 泛指古代图书。
引清周中孚《郑堂札记》卷一:“若蓺文即经籍之异称,《旧唐志》称经籍,《新唐》改为蓺文,《通志略》称蓺文,《通考》改为经籍,《宋史》仍復为蓺文,至皇朝敕撰《明史》,亦不改。”
金松岑《文学观》:“著书之业,真能独立改制而无所依傍者,经籍所志,多不过五六人。”
⒊ 指佛经。
引任继愈《中国佛教史》第五章第二节:“在佛教哲学中,尤其是在大乘的各派中,有影响的经籍都谈到名言概念的问题。”
国语词典
经书典籍。
词语翻译
网络解释
经籍
经籍的近反义词
- 近义词
- 经书
经籍造句
- 藉中国古代经籍之寓言故事,阐释儒、释、道哲学,启发学生透彻世事之智慧及处世之道。
- 后魏爰自幽方,迁宅伊、洛,日不暇给,经籍阙如。
- 道教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积累了卷帙浩繁的经籍书文。
- 嗣伦且奉诏校书,监同通儒谒者刘珍,与博士良史等,并诣东观勘正经籍,功亦颇多。
- 几个世纪后,到撰写出最早经籍《吠陀经》之前,吠陀教已经是哈拉帕、雅利安和达罗毗荼等多种成分的混合。
- “典,谓经籍”,所以有“有典有则”之说。
- 此人名叫胡昭,字孔明,如今便在这阳翟老家,躬耕乐道,以经籍自娱!
- 犹以去圣既远,经籍散逸,简札错乱,传说纰缪,遂使《书》分为二,《诗》分为三,《论语》有齐、鲁之殊,《春秋》有数家之传。
- 这本经籍是用梵文写的,很难读懂。
- 论治之则,载由经籍,圆通之用,妙出吾心,如必按图索骥,则后先易辙,未有不出者矣。李中梓
经籍相关词语
- 1 经生
- 汉代称博士。掌经学传授。《后汉书·儒林传论》:“若乃经生所处,不远万里之路,精庐暂建,赢粮动有千百,其耆名高义开门受徒者,编牒不下万人,皆专相传祖,莫或讹杂。” 李贤注:“经生谓博士也。”
- 2 经术
- 经术jīng shù,汉语词语,释义为犹经学。
- 3 经传
- 释义:指儒家经典和解释经典的传,儒家的重要代表作品及儒家祖述的古代典籍与解释经文的书的合称。
- 4 经死
- 《公羊传·昭公十三年》:“ 灵王 经而死。” 徐彦 疏:“经者,谓悬缢而死也。” 清 郑珍 《经死哀》诗:“雷声不住哭声起,走报其翁已经死。”
- 5 经纬天下
- 经纬天下一词出自《史记·秦始皇本纪》,经,纬:治理。指治理国家。
- 6 经济基础
- 经济基础是指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对。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经济基础。生产力决定了经济基础,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什么程度,就会产生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概念。与“上层建筑”相对,是社会结构两个基本层次之一、社会生活两个基本领域之一。
- 7 经度
- 经度,地理学名词,一般指球面坐标系的横坐标,具体来说就是地球上一个地点离一根被称为本初子午线的南北方向走线以东或以西的度数。按国际规定英国首都伦敦格林尼治天文台原址的那一条经线定为0°经线,然后向左右延伸。而各地的时区也由此划分,每15个经度便相差一个小时。经度作为地理学的一个基础,是认识地球转动和区域地理划分的基础理论,需认真并精确掌握。
- 8 经纬度
- 经纬度是经度与纬度的合称组成一个坐标系统,称为地理坐标系统,它是一种利用三度空间的球面来定义地球上的空间的球面坐标系统,能够标示地球上的任何一个位置。
- 9 经始
- 解释为开始营建;开始经营。泛指开创事业。
- 10 经受
- 经受是汉语词汇,拼音jīng shòu,解释为承受;禁受。
- 11 经纬天地
- 释义:本指以天地为法度。后谓经营天下,治理国政。亦形容政治才识卓越不凡。
- 12 经忏
- 经忏,汉语词汇,释义为道教、佛教经文和忏悔文。请道士或僧人念经拜忏、祈福超生的仪式。
- 13 经费
- 经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工作任务和事业计划所需经常费用的统称。这些单位一般不直接从事物质资料生产,没有独立、稳定的收入来源。或者虽有一部分收入,但大都不足以抵补本身的业务支出,需要国家预算拨付经费。经费按用途可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或分为维持经费和发展经费。前者指维持原有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及规模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后者是指在计划年度内,经批准新增加的机构、人员或其他事业项目所需的经费。原单位增加少量人员,不增设机构和不扩大事业项目的,属于自然增长,不作为发展经费。
- 14 经纪人
- 经纪人,按我国《辞海》说法,是介绍买卖双方交易,以获取佣金的中间商人。1995年10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经纪人管理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2004年8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公布并于公布之日实施,规定:“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一般的讲:经纪人系指为促成他人商品交易,在委托方和合同他方订立合同时充当订约居间人,为委托方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机会、条件,或者在隐名交易中代表委托方与合同方签定合同的经纪行为而获取佣金的依法设立的经纪组织和个人。经纪人可分交易商经纪(inter-dealer brokers)和代理经纪(client or agency brokers)两大类,前者只为专业的做市商服务,后者则为机构或个人投资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