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勒读音
羁勒的意思
词语解释:
马络头。
束缚。
驾驭。
管束。
引证解释
⒈ 马络头。
引南朝梁江淹《为萧太傅三让扬州牧表》:“方将身侍鑾华,雪齐鲁之侵地;手执羈勒,騖燕赵之远郊。”
金赵元《村居夏日》诗:“羈勒困名马,网罗多珍禽。”
严复《国闻报馆附印说部缘起》:“家蓄之禽兽,驯良固其分,而奔蹄泛驾或时时一见之,如此者不能不驭之以羈勒。”
⒉ 束缚。
引南朝宋谢灵运《拟魏太子“邺中集”诗·陈琳》:“单民易周章,窘身就羈勒。”
清陈田《明诗纪事丙籤·张弼》:“东海诗有豪气,不受羈勒。”
鲁迅《坟·文化偏至论》:“发隐地也,善机械也,展学艺而拓贸迁也,非去羈勒而纵人心,不有此也。”
⒊ 管束。
引《西游记》第三二回:“只恐八戒躲懒便不肯出头,师父又有些护短,等老孙羈勒他羈勒。”
⒋ 驾驭。
引孙中山《建国方略·以用钱为证》:“盖机器者,羈勒天地自然之力以代人工。前时人力所不能为之事,机器皆优为之。”
国语词典
套在马头上的绳具。比喻束缚。
词语翻译
网络解释
羁勒
羁勒造句
- 题头将进酒三个大字更犹如龙翔九天,呼之欲出,不受羁勒之意跃然壁上。
- 偏偏新时代的守护者生性不爱受羁勒。
- 诗之不可及处,在乎神识超迈,飘然而来,忽然而去,不屑屑于雕章琢句,亦不劳劳于镂心刻骨,自有天马行空不可羁勒之势。
- 但很快,不知为何,他心中又生出了一个天上地下任我逍遥,不受任何羁勒的傲慢与自由。
- 我带着你的宝剑来斩断我的羁勒,在世界上我将没。
- 翰林学士承旨杜让能宿直禁中,闻之,步追乘舆,出城十馀里,得人所遗马,无羁勒,解带系颈而乘之,独追及上于宝鸡。
- 他是个自由惯了的人,最不习惯被羁勒。
羁勒相关词语
- 1 羁縻州
- 羁縻州是指古代朝廷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所置之州。以情况特殊﹐因其俗以为治﹐有别于一般州县。相当于现在的自治区。值得注意的是,古代羁縻地并非都是少民,果敢杨姓土司和大勐稳段姓土司全都是汉人。
- 2 羁縻卫所
- 羁縻卫所,地方机构名。明朝洪武、永乐年间设于边疆非主体民族地区,以当地首领为都督、都指挥、指挥、千百户、镇抚等官,赐给敕书印记,辖都司卫所,掌当地军民政事。
- 3 羁绁
- 《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臣负羁絏从君巡于天下。” 杜预 注:“羁,马羁;絏,马繮。” 陆德明 释文:“羁,马络头也;絏,系。”
- 4 羁锁
- 晋 葛洪 《神仙传·刘安》:“ 安 以凡才,少好道德,羁锁世务,沉沦流俗。” 唐 玄奘 《大唐西域记·蓝摩国》:“是我出笼樊,去羁锁,最后释驾之处也。” 唐 白居易 《犬鸢》诗:“上无罗弋忧,下无羁锁牵。” 明 袁宏道 《游惠山记》:“余性疏脱,不耐羁锁,不幸犯 东坡 、 半山 之癖。”
- 5 羁怀
- 羁怀是汉语词汇,是寄旅的情怀的意思,出自《残莺百啭歌》。
- 6 羁缚
- 羁缚是一个词,基本意思是捆绑,控制。
- 7 羁离
- 亦作“羇离”。飘泊他乡。 唐 高适 《东平赠狄司马》诗:“耿介挹三事,羇离从一官。” 唐 杜甫 《重赠郑炼》诗:“江山路远羁离日,裘马谁为感激人?” 宋 梅尧臣 《春晴对月》诗:“寥落将寒食,羁离念故京。”
- 8 羁牵
- 羁牵拼音拼音是jī qiān,注音是ㄐㄧ ㄑㄧㄢ。
- 9 羁游
- 释义:羁旅无定
- 10 羁鸟
- 犹笼鸟。 晋 陶潜 《归园田居》诗之一:“羁鸟恋旧林,池鱼思故渊。” 宋 晁补之 《次韵苏公和南新道中诗》之二:“羁鸟翔别林,归云抱孤巘。”
- 11 羁情
- 羁情是汉语词语,拼音jī qíng ,意思是旅居的情怀。
- 12 羁魂
- (2).指旅人的心情心境。 宋 张泌 《秋晚过洞庭》诗:“莫把羁魂吊 湘 魄, 九疑 愁绝锁烟岚。” 宋 陆游 《得季长书追怀南郑幕府慨然有作》诗:“惆怅流年又如许,羁魂欲仗《楚辞》招。” 明 文徵明 《夜行因过废寺》诗:“岁事行将近,羇魂黯欲销。”
- 13 羁留
- 羁留释义:1、(在外地)停留,2、羁押。
- 14 羁押
- 又称拘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被拘留或逮捕的人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状态。中国历代封建法律都有羁押犯人或知情人的规定。《明律·刑律、断狱》规定,不仅可以羁押被告人,也可以羁押刑事案件的告诉人,被告未服罪、案情未弄清楚以前,不许放回告诉人。同时,历代封建法律都严格规定审限和羁押期限,秦《司空律》规定,对羁押的囚犯久不审讯,“大啬夫、丞及官啬夫有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羁押对象是被拘留或被逮捕的人犯。羁押的意义,在于防止人犯或犯罪嫌疑分子逃跑、自杀、串供、毁灭证据或继续进行犯罪活动,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国刑事诉论法规定,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于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半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管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能超过1个半月。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管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