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后故乡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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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不是。
劳动权既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现行宪法第四十二条】
选举权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中的政治权利与自由。【现行宪法第三十四条】
受教育权既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现行宪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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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是劳动,它是属于义务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国家保障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措施有 A,制定有关法律、法规 B,努力增加教育投入
您好C如果答案对您有帮助,真诚希望您的采纳和好评哦!!祝:学习进步哦!!*^_^* *^_^*2023-07-27 11:37:161
下列关于受教育权不正确的说法是 A.受教育权具有强制性、普遍性和免费性 B.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A 。 我国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普遍性和免费性的特征,而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义务教育只是面向小学初中阶段的学生,受教育权面向全体公民。所以选A。2023-07-27 11:37:231
受教育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023-07-27 11:37:331
受教育权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与其他权利有何不同
一、受教育权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与其他权利的不同是: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有义务使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都享受九年义务教育,使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受教育权与其他基本权利比较,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二、受教育权的内容: 1、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2、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3、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接受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 4、成年人接受成人教育。 5、从社会其他合法教育机构、教育途径接受教育。 在我国,凡是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限制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得歧视任何人的受教育的要求。 对于学生的努力,国家和社会将会以一定的方式予以承认。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应该享有的权利之一。 三、理解“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一般而言,对同一个人来说,权利就是权利,义务就是义务,一项权利不能同时又是义务。但教育是个例外。权利使我们可以放弃的合法利益。对青少年的教育直接关系到整个民族的命运,受教育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可以放弃。教育的这个特点决定了不能将受教育仅仅作为权利,而必须把它同时作为义务。 1、对个人来说,只有受教育,才能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素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自己。受教育使我们更有可能获得良好的就业机会,在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的同时,自己也能获得相应的报酬,从而更好地享受现代文明的成果。因此,从公民自身的发展来说,受教育是我国公民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2、从国家的角度讲,要实现现代化和推进民主化进程,提高公民的文化和科学素质是关键。这就要求每个公民都有责任通过接受教育,提高自己的思想水平、道德水平和文化水平,掌握当代先进的科学技术,力争为国家和社会的进步多作贡献。因此,从国家的发展对公民的要求来讲,受教育是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2023-07-27 11:37:491
在我国,公民享有的受教育权包括以下内容: [ ] ①学龄前儿童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②公民
选C,,,第二项和第四项并非受教育权,而是其他科学文化权利。在我国《宪法》中,也是将两者分开规定的。《宪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宪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2023-07-27 11:38:154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
【答案】:AA项,《宪法》第三十三和三十五条规定,平等权、出版自由、受教育权均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环境权不属于基本权利。2023-07-27 11:38:321
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包括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由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在我国,宪法确认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里指公民有获得文化科学知识和不断提高思想觉悟、道德水平的权利,而且每个公民都必须按照法律要求,接受教育。并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了充分保障公民享有这一权利,建国以来,我国建立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教育制度包括:(1)学龄前教育;(2)全日制各级各类学校教育;(3)职工教育;(4)特种教育;(5)电视广播、函授教育等。此外,还实行高等学校的自学考试办法,从而使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又获得进一步保证。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人降生伊始,其生存能力并不比动物优越,但人之所以为人,在于他具有区别于动物的潜能,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教育。2023-07-27 11:38:381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答案】:AA。《宪法》第l章“总纲”中的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宪法》的该条规定将环境保护作为国家的基本职责,但并没有直接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平等权由《宪法》第33条规定,选项C出版自由由《宪法》第35条规定,选项D受教育权由 《宪法》第46条规定。故选项BCD都正确。2023-07-27 11:39:011
宪法:“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内容是什么?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教育意义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人降生伊始,其生存能力并不比动物优越,但人之所以为人,在于他具有区别于动物的潜能,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教育。要摆脱软弱状态而能够自助,要开启潜能而得到发展,都有赖于教育。教育就是通过向个人传授一定价值观念、文化规则、生产技能和知识来促进人实现社会化的一种活动。每个人都是通过教育来完成自己的社会化过程的;受教育过程中获得的生存知识和技能则是将来独立谋生的必要准备。所以,无论是人的社会化还是获得独立生存的手段,都离不开教育。人不仅要谋生存,而且要谋发展;不仅要生活,而且要追求优质的生活。要实现这种高于生存的目标,更是离不开教育。可见,教育对个人一生的生存和发展至为关键。2023-07-27 11:39:321
单选题:下列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是()
单选题:下列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是() A.受教育权 B.环境权 C.结社权 D.劳动权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知识并选错误项。《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法律面前一律平等;②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③宗教信仰自由;④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⑤监督权;⑥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⑦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⑧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⑨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⑩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故环境权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因此,选择B选项。2023-07-27 11:39:441
生活中有哪些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为?
上晚自习2023-07-27 11:39:559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答案】:A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由此可知,环境权不属于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2023-07-27 11:40:231
什么是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宪法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1)按照能力接受教育的权利。公民按照自己所具有的能力,接受相应的教育。国家和社会应提供合理的教育制度以及适当的教育设施等条件,使有一定能力的公民享受相应的教育。(2)享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不因除能力之外的民族、种族、职业、性别、宗教信仰等原因而受不平等的待遇。(3)受教育权通过不同阶段和不同形式得到实现。在我国的受教育权保障体系中直接与教育功能相联系的形式主要有:幼儿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等。此外,公民有从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机会;就业前的公民有接受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的权利等。2023-07-27 11:40:331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A.出版自由 B.受教育权 C.环境权 D.平等权 正确答案:C2023-07-27 11:40:531
受教育权包括哪三条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受教育权包括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国家提供受教育的教育设施;公民有向教育部门申诉的权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2023-07-27 11:41:001
受教育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吗
受教育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以下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2023-07-27 11:41:071
下面哪一项不属于公民的权利
身份权2023-07-27 11:41:173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C2023-07-27 11:41:259
民法中有没有受教育权
不是,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2023-07-27 11:42:082
受教育权的含义是什么有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是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就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2023-07-27 11:42:151
哪些法律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法律主观: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是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2023-07-27 11:42:251
公民受到的八大权利
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 (功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自由; (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 (5)社会经济权利; (6)文化教育权利; (7)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8)保护华侨、归侨和侨誉的权利和利益。2023-07-27 11:42:352
受教育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对吗
受教育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仅仅只是权力,公民有获得文化科学知识和不断提高思想觉悟、道德水平的权利,而且每个公民都必须按照法律要求,接受教育。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和公正评价权三个方面。在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受教育权是宪法确认和保障的一项基本人权,属于社会经济权利的范畴。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1、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2、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根据相关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2023-07-27 11:42:411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 )。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就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受教育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又规定受教育是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扩展资料:关于公民的受教育权问题,1954年宪法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设立并且逐步扩大各种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机构,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国家特别关怀青年的体力和智力的发展。”1975年宪法的规定是,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1978年宪法的规定是:“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逐步增加各种类型的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设施,普及教育,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国家特别关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1982年宪法基本保留了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有关规定,同时,由于国家发展各类学校及文化教育设施的内容,在本法第19条有关国家教育制度的内容中已有规定,因此在本条就不再作规定。根据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以宪法为依据,也相继制定了以教育法为基础的一系列法律法规。2023-07-27 11:42:501
受教育权包括哪三条
法律分析: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依据:《未成年保护法》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2023-07-27 11:43:101
国家法律对公民的受教育权有何具体规定?
《宪法》第四十六条对公民的受教育权作了原则性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进一步规定: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教育。 第三十六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2023-07-27 11:43:1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不对
阐述是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2023-07-27 11:43:382
公民受教育权是什么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2023-07-27 11:43:451
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受教育权有哪些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有义务使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都享受九年义务教育,使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2023-07-27 11:43:5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吗
队2023-07-27 11:44:008
受教育权是哪个法律规定的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一 受教育权包括哪些权利受教育权包含以下2个基本权利:1、公民都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2、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创造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果某些公民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公民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那么受教育权也可能会无法实现。二、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和保障机制1、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救济继续加大各级政府财政对教育投入的力度。教育经费是教育发展的物质保证,也是公民受教育权的物质保证,是国家财政部门为教育作出的财政贡献。2、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惩罚力度。在我国,为了保障公民基本的受教育权,国家已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可以说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已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的受教育权并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在很大程度上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违法不究的现象,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受教育权。3、建立完备的教育执法制度。全面建立有关教育处罚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教育申诉制度、教育仲裁制度等教育法律救济制度;国家执法、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公正执法,正确地规范和引导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追究违反教育法的责任人,依法保护公民的一切合法权利。同时要建立健全教育执法、司法机构,要明确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在教育执法中的职能,强化该机构在处理教育申诉、教育行政复议等教育纠纷中的职责和权限,同时建立教育纠纷处理过程中的听证制度,保证行政处理的公平公开公正。4、建立和完善学生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作出处理的制度。三、受教育权是一种权利还是义乌1、教育权,是指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2、由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在我国,宪法确认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里指公民有获得文化科学知识和不断提高思想觉悟、道德水平的权利,而且每个公民都必须按照法律要求,接受教育。并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了充分保障公民享有这一权利,建国以来,我国建立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教育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2023-07-27 11:44:141
受教育权名词解释
关于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和公正评价权三个方面。在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受教育权是宪法确认和保障的一项基本人权,属于社会经济权利的范畴。【侵犯受教育权的总体表现】侵害受教育权的具体表现实际上就是侵害了他人通过教育获得人力资本并最终获得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具体来说,也可以是说公民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受侵害:如:适龄儿童和少年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没有予以保证国民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没有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收学费.(父母不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剥夺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外界因素干扰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等)【相关法律法规】1.我国宪法庄严宣布: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2.义务教育法规定,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并规定了国家的责任、社会的责任、学校的责任等3.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相关规定。2023-07-27 11:44:201
哪一部法律没有对公民的受教育权进行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法律中没有对公民的受教育权进行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包含的其他《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教育法》等等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受教育权的条文,但是都是以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为立法宗旨。2023-07-27 11:44:271
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受教育权是如何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2023-07-27 11:44:352
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是由哪些法律规定的
在今年高考前夕,江苏省的不少考生家长因对2016年江苏将向中西部省份“输出”3.8万招生名额的做法存有异议,遂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陈情,希望主管部门公开决策过程,呼吁高考招生公平。2016年4月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公布了《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附列的《2016年部分地区跨省生源计划调控方案》规定,为平衡教育资源,包括江苏、湖北等在内的基础教育大省,将向中西部基础教育薄弱省份调出共计16万个高考招生名额,其中涉及江苏省的高考招生名额为3.8万个。针对上述规定,江苏已有一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上述两文件违法,予以撤销”。 教育部、发改委联合发文的初衷是矫正高考分省定额制招生所存之弊端,并做出相应的调整。然而,其侵损了既有受益群体之利益,必然招致当地民众的激烈抵制。现实问题的复杂性表明,仅仅依靠教育部等部门的临时性文件、政策的单一性方案,有“治标不治本”之嫌,无法破解当下高等教育不公平之困境,理论研究急需对高考招生制度作更深入研判。进一步而言,分省定额制应废除,还是应改革,我们要有清晰的认识。倘若采纳改革方案,其应遵循何种原则、选择什么路径?理论研究应有一个科学系统的回应。笔者认为,做好高考定额制配置改革的顶层设计应转变长期以来的政策性思维,探究宪法及法律框架内的理论依据,以此寻求科学规划定额制并实现高考招生相对平等的可行路径。一、现行分省定额制招生是适应我国现实需求的政策性方案我国高校招生配额制度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即配额权上收、大行政区配额以及分省配额制三个阶段。1959年以来,高校招生采取“各中央部门领导的学校在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人人数,以及考生来源较多的省、市支援考生来源不足的省、市、自治区的调剂人数,由教育部与有关省、市、自治区及有关学校协商制定调剂方案”的做法。此为分省定额制之雏形,直到“文革”前基本沿用此法。1977年恢复高考后,分省定额制延续至今。长期以来,分省定额制是建立在各高校自身对国家政策、社会需求及办学条件的理解把握的前提下,实施的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分配招生指标的制度。其主要依据是《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发【1993】3号)、《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教学【1994】 3号),以及教育部等相关部门陆续颁布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具体而言:(1)1985年,高校招生进入国家任务招生计划与调节招生计划并存的“双轨制”阶段。《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面向全国的院校及专业实行全国招生,面向地区的院校及专业在地区范围内招生,同时省属院校对本地落后地区的考生可降分录取”。由此,全国性院校与省属院校分别实行了两种不尽相同的招生模式。(2)1994年,高校招生进入“并轨制”时代。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学校可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自行调整招生规模,国家调控招生总规模和专业结构”,“录取时,对同一学校只规定一个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再按国家任务和调节两种计划分别划定分数线。”自此,录取不再区分全国性院校与省属院校,高校可根据自身情况来调整招生规模及各省份招录名额。(3)2008年以来,教育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启动了“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该计划要求“招生名额由高教资源丰富、办学条件较好的天津、辽宁、上海、山东等11个省市承担,将其面向预计录取率较低、高教资源缺乏的内蒙古、安徽、河南、贵州、甘肃等5个中西部省份招生”,旨在给中西部学生提供更为良好的教育机会,着力缩小区域差距。2009年以来,有关部门又陆续公布“加大对中西部的招生计划”,前文提及的江苏2016年调整方案,即属于此类计划。(4)2008年,教育部加强对部属院校(尤其是211、985高校)招生计划的引导和调控,提出“部属院校属地招生比例一般不超过30%”的要求。(5)2014年以来,教育部实施“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以及201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教育部出台了针对农村贫困地区考生的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上述持续改革措施充分展现了高考分省定额制招生始终徘徊于高等教育发展不均衡的现实国情与实现区域之间招生相对公平的长期目标之间,力图在两者之间做到更好的平衡。第一,分省定额制是根据我国高等教育现实状况做出的制度选择。(1)分省定额制来源计划,是依据国家及各地对高等学校毕业生的需求以及各省考生数量来编制的,符合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初期的特定背景。(2)分省定额制较好地兼顾了少数民族地区照顾政策。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在近年来仍逐步增加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招生人数。(3)分省定额制能妥善处理好公民受教育权与教育发展的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我国高等教育担负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发展科学技术文化和促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据此,生源质量成为高校招生名额分配的重要判断依据之一。2006年,教育部直属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编制会议提出:“要依法自主、科学、合理的决策,坚持以生源质量为主,兼顾地区包括考虑少数民族地区平衡的原则”。(4)分省定额制综合考量高校办学条件及招生能力等现实因素。根据教育部规定,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可编制本校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各高校根据本院校发展,自主决定分省招生名额,较好地兼顾了我国高等院校发展情况不一的现实情况。第二,分省定额制适时调整方案对长期以来形成的高考招生不公平有很大的改进作用。长期以来,我国高考招录问题突出,存在部属院校录取率差异大、中西部省份录取率低以及农村考生录取率低等问题。近年,教育部等部门对部分省份配置数额的调整,采用循序渐进策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现实矛盾。例如,2008年,教育部实施“支援中西部地区普通高校招生协作计划”,安排协作招生计划3.5万人;2009年,全国共安排协作招生计划6万人,支援中西部地区;2010年,全国共安排招生计划12万人(其中本科7万人),比2009年增加6万人,由高等教育资源丰富、办学条件较好的14个省份承担该计划,招生名额分配到高等教育资源缺乏、升学压力较大的山西、内蒙古、河南、安徽等8个中西部省(区)招生;2011年,为了加强宏观调控,教育部安排北京、天津、辽宁等15个支援省市继续面向山西、内蒙古、安徽、河南、广西、贵州、云南、甘肃等中西部8省区开展“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招生计划共15万名,增加3万名; 2015年,教育部继续实施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招生规模为5万名,侧重向农村考生数量多、升学压力大省份倾斜。第三,分省定额制能更好地调节高校招生选择评价体系改革之弊端。近年以来,教育部要求建立和完善对普通高中学生的综合评价制度,并逐步将其纳入高校招生选拔评价体系,教育部明确了在国家统一考试录取基础上的全面、综合、多元化的考试评价制度和高校多样化的选拔录取制度的高考改革方向。由此,不少高校拉开了自主化招生改革之序幕。不应忽视的是,由于各省基础教育发展仍然存在较大差异,自主招生的改革效果可能适得其反,可能加剧不同省份考生受教育的机会不平等。借助分省定额制,可以兼顾各省的实际情况,对多元化招生带来的负面效果予以纠偏。综上,高考分省定额制作为历史的产物,在维护我国高考的公平性及区域平等性方面具有正向调节功能。通过教育主管部门适时推行的改革措施,更好地弥合了我国现实国情与实现高考招生公平目标之间的差距。然而,缘何分省定额制成为人们批评高考不公的重要制度因素呢?废除分省定额制能够一劳永逸地解决高考不公平的现实问题吗?要回答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对分省定额制现实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作深入剖析。二、分省定额制并非当前高考招录不公平的内在决定性因素从我国高考招录的现实状况看,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各地考生录取机会存在巨大差异,尤其是以“985”、“211”为主的部属院校在各省考生间的入学机会不平等问题更为明显,表现为“招生本地化”。一时,社会公众对高等教育资源配置模式的批评甚嚣尘上,分省定额制也被视作高考招生不公平的制度根源。甚至有学者认为,分省制进一步催生了“高考移民”现象,加剧了城乡之间、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之间的差别,降低了社会竞争力,弱化了国家统一意识。因而,不少学者提出废除分省定额制是解决当前高考招录不公平与招生地方化问题的关键所在。张千帆教授甚至极力倡导在全国实行“一张卷”。固然,这种做法其出发点是很好的,也极富有创见性。但是,作为一项事关全国性的教育制度改革,在经过科学严谨论证之前,任何替代改革方案均应慎重,避免带来新的社会问题。倘若能把握住正确界分分省定额招生制度与分省定额配置程序两者之间的关系,并认清当前高等教育招录不公平的内在根源不在于分省定额制制度本身,而在于其内在的名额配置标准及程序缺失这一关键,那么问题的解决可能会相对简单一点,相应的改革建议也会更具操作性。第一,高考招生区域差异有复杂的历史因素和社会原因,作为名额配置方式的分省定额制并非导致这种结果的内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存在的高水平大学高考录取机会差异的原因复杂,表面上是由高考分省定额制造成的,实则是隐藏在高考分省定额制背后的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分布不均、分摊共建大学办学模式以及基础教育发展存在较大差距等深层因素共同交互所致。在很大程度上,“分省定额这一自古实行的‘善制",只不过是政治、经济、教育等现实因素发展均衡而引起的高考不公的‘替罪羊",其本身非‘恶制"也”。建议彻底废除高考分省定额的做法,并未周全考虑我国的现实状况,其结果不仅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历史形成的各地高考录取差异,而且还可能进一步降低教育发展相对落后地区考生的录取机会。笔者认为,以当前形势来看,渐进式改革分省定额制更切合实际。借助国家宏观调控,逐步实现各省考生的入学机会公平的目标是可以期待的。 第二,部属院校招生地方化的根源是部属高校给予属地考生更多录取名额。由于部属院校占用了学校所在地方的办学经费、土地等多种资源,作为一种回报,部属高校在招生名额分配时,会分配给本地考生更多比例的录取名额。鉴于我国高考招录制度并无统一立法,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教育权力范围的划分上仍有模糊乃至不合理之处,这使得高等教育招生名额分配制度容易受到来自外界环境和内部条件的影响。因此,部属院校招生地方化现象折射出的是,在当前国家教育资源仍有赖于地方政府支持的背景下,部属院校也不得不对当地政府做出无奈的迎合之举。2008年,教育部明确要求各部属高校在属地的招生计划比例一律不得提高,超过30%的应逐步回调至30%以内。经过数年努力,该规定实施效果明显,不少部属院校属地招生比例低于30%,部属院校招生地方化问题得到很大缓解。第三,分省定额制具有较大的制度完善空间,可以期待在分省定额制下实现高考招生录取公平的目标。如前所述,分省定额制的形成符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现实状况,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也综合考虑了国家及各地对高等学校毕业生的需求以及各地考生数量差异等相关因素。伴随我国社会各方面的发展,现有高考招生名额分配格局的弊端也逐步凸显。因而,过去20多年以来,教育主管部门渐次推进各种改革措施,比如,部属院校属地考生比例限制规定、中西部落后边远地区的支持政策、落后农村考生的招录政策,等等。从总体上看,现行高考招生录取工作向更加公平的方向发展,高考招生名额配置也日趋合理。可以预见,在消除干扰分省定额制的各种因素后,在分省定额制下完全可以实现区域比例平等的目标。综上所述,分省定额制并非恶制,但其在实践中的具体名额配置的实体标准及法定程序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宜改不宜废”是我国高招分省定额制更为现实的对策,我们首要任务是重新检讨分省定额制配置标准、程序,乃至于从法治角度对高招改革的顶层设计整体方案重新作出检讨与反思。三、分省定额制配置改革应从受教育权的多元属性切入在我国高等教育发展滞后、各省基础教育区域差异大,以及各高校招生注重学生就业率、科研实力的发展等多重目的的背景下,分省定额制招生在上述多重矛盾关系中始终发挥着重要的平衡功能。但是,随着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现今这些现实问题处理方式已有转变,那么分省定额制如继续维持原来的名额配置实体标准或参考因素,则与社会现实发展不符,分省定额制难免成为众矢之的。主要理由是:(1)公民的受教育权意识觉醒,对受教育权的诉求更加强烈,从而引发公民对定额制招生公平性的更高期待。(2)几十年来,我国教育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高校在配置各省高考招生名额时的参考社会条件已发生变化,维持现有的分配格局不再具有正当性。譬如,各省基础教育的差异较大、计划经济下的大学毕业生就业分配等社会性问题已悄然改变。(3)随着高等院校学科建设及科研体系的完善,作为本科教育的高等教育,其与国家科技发展、学科培育等国家利益的关联性已大大降低,因而据此类因素来区别对待各省名额分配,缺乏充足的理由。(4)至为关键的一点,教育部主导下的分省配额及陆续颁发的调整方案通知、指令,其实质是压制或者牺牲部分省份考生的受教育权利,让其他省份的考生受益,仍是计划经济思维主导下的传统做法。这种做法在当前已招致公众日益强烈的反对,公众甚至通过诉讼途径来主张权利。在现行制度背景下,虽然公民无法通过宪法诉讼来解决问题,但教育部门的方案涉嫌违宪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总之,分省定额制所依存的社会背景已发生重大变化,故而分省定额制配置实体标准已受到挑战。下一步应该思考的是,在新的社会现实面前,分省定额制如何来调整现实生活中更为复杂的多元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重新构建新的标准规则,并以相关程序来加以规范。毋庸讳言,宪法和法律是调整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载体,通过宪法和法律把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界定好,以法治方式来把握分省定额制改革的原则与方向,即以法治思维替代政策性思维,是全面检讨与反思分省定额制改革的必然路径。(一)分省定额制名额配置现有依据的合宪性和合法性检讨第一,原有分省定额制配置依据及其调整性方案依据存在违宪、违法之嫌。须说明的是,分省定额制作为高考招生名额配置的方式,是宪法及法律允许的适当方式,本文将在后面作进一步阐述。然而,分省定额制的配置标准及其程序却有违宪和违法之嫌,并最终造成社会不公平的后果。(1)分省定额制名额配置的主要依据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以及教育部和其他部委公布的一系列招生改革政策。从各高等院校招录名额分配情况看,当前部属院校在全国不同省份之间的名额差异明显,本地化招生现象严重,其依据也违反了我国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违反了《教育法》第9条“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的规定。(2)其他调整性方案依据存在违宪和违法之嫌。以2016年4月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公布的《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和该份文件附列的《2016年部分地区跨省生源计划调控方案》为例。作为一项调整性方案,从规定的目的来看,其是用于对当前高考招生不公平的问题进行纠偏,看似合情合理,但同样有违宪、违法嫌疑。第一,从法位阶上看,作为两部委颁布的通知,其位阶属于规范性文件。一项规范性文件用于调整公民受教育权这一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已违反《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第二,从规范内容上看,该通知第3条规定的“促进高等教育区域和城乡入学机会公平。2016年,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安排21万人,其中本科14万人,由北京、天津、江苏等14个省(市)的公办普通高校承担,面向河南、广西、贵州、甘肃等10个中西部省(区)招生”,以及据此作出的《2016年部分地区跨省生源计划调控方案》,两者均欠缺充分的法律依据,且对湖北、江苏等地考生录取机会构成实质影响,存在违反宪法和教育法确立的平等受教育权的嫌疑。第三,定额制的招生名额配置程序存在瑕疵。一般来说,教育部门对高等院校所作招生定额编制履行批准或备案程序,但从教育部门公开的信息中,我们无法找到关于审核程序的明确程序法规范。尽管教育部目前设定了“招生本地考生不得超过30%的比例限制”,但这一比例明显高于在其他大部分省份的招生比例,违反受教育权的平等原则。同样,教育部、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专项性调整计划,在程序上也是存有瑕疵的。以2016年“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为例,教育部门并未对决策举行听证等必经程序,江苏一些家长希望主管部门公开决策过程。该项计划事关多地考生利益,教育主管部门没有举行听证,也没有公开决策程序,在程序上是存在明显瑕疵的,有违反《教育法》之嫌。第二,高等院校在各省配置招生名额时,标准不一,主观随意性大,存在侵犯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情形。(1)分配公民受教育权的机会,不属于高校自治权限。作为国家公办的高等院校,应由国家在平等原则的前提下统一调配招生指标。(2)高等院校在各省招录名额分配上乱象丛生,有较大自主权限,高校在名额分配时参考诸多不相关因素,比如,在增加本地考生名额时并无明确标准。第三,高校招生推行的自主招生改革,可能进一步加剧高等教育的区域不平等。高考制度有必要多元化,但有学者研究发现,自主招生对大学招生和试题内容的多元化改革似乎得不偿失。无疑,多元化试验应限定在宪法和法律设定的框架内进行,尤其是公立学校的办学行为必须符合《宪法》第33条和第46条保障的受教育权。(二)受教育权的多元权利属性是分省定额制配置改革需考量的重要因素诚然,现今高考招生定额制改革已势在必行。那么,在多元利益格局面前,名额分配应遵循何种原则?如何兼顾包括但不限于本地考生等主体的利益?是否有必要降低教育行政管制来解决当前教育公平问题?上述问题关乎公民受教育权的多元的权利属性,惟有从宪法受教育权的权利属性中予以一一辨析。宪法受教育权的性质,本身具有复杂多元之特征,理论研究对其一直存有不同的理解。根据学者归纳,学界对公民受教育权的权利属性有以下几种观点,包括“公民权说”、“生存权说”、“社会权说”、“自由权说”、“综合权利说”、“发展权说”、“文化教育权利说”和“学习权说”等等。多数观点认为,公民受教育权兼具自由权与社会权属性。受教育权的自由权属性是指,“受教育权是一种为自由地享受教育权而不受国家侵害的防御性权利,受教育权的自由性价值以国家权力的限制为条件。”受教育权的社会权属性是指,国家建立和维持教育制度,整备教育条件和设施,经济上帮助就学困难者甚至提供免费教育等。笔者认为,受教育权尤其还应强调平等属性。一则,受教育权的自由权、社会权属性均应从平等角度来保障其实现;二则,对受教育权的其他学说观点,如“公民权说”、“生存权说”、“综合权利说”、“发展权说”等观点,均侧重于强调权利的平等保障。基于其多重属性,从国家权力视角分析,国家有尊重、保护和实现公民受教育的三重义务。这三种国家义务可阐释如下:所谓“尊重”的义务,主要是针对受教育权的自由属性,要求国家不作为。广义上“不作为”指国家不得对社会力量进入教育领域设定过高的规制条件影响公民的受教育自由选择权,也不得对公民的受教育自由选择作出超出必要的限制。所谓“保护”的义务,则主要是针对受教育权的社会权属性,要求国家积极作为。广义上“作为”指国家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对基础性义务教育提供普惠性的资助,尤其针对贫困学生的经济资助,也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对本地学生制定区别对待的经济照顾政策,等等。所谓“实现”的义务,有时指其自由权属性,国家干预才能实现公民的受教育权;有时针对的是其社会权属性,国家要有所作为才能实现这一权利。笔者认为,受教育权多元的权利属性表明,国家保障公民受教育权举措必然是纷繁多元的,可分三种不同形态。(1)从尊重角度来讲,国家应尊重公民选择高等教育的自由,主要是指向自由权属性。(2)从保护角度讲,国家有采取积极措施保护公民享有受教育权,主要是指向社会权属性。如国家应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公民在学费等方面的鼓励措施。(3)从实现角度讲,结合公民受教育权的多元属性,在保障公民高等教育实现方2023-07-27 11:44:421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不对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应该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果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2023-07-27 11:44:491
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内容
其一,就“受教育机会权”来讲,受教育机会是指受教育者有权通过学习和受教育获得生存与发展能力的可能性空间和余地,是受教育者接受任何等级或类型的教育的起点、资格与身份。“受教育机会权”是受教育权存在与发展的前提性与基础性权利。学者龚向和认为“受教育机会权”还可具体分为入学机会权、升学机会权、受教育选择权和学生身份权。入学机会权、升学机会权是受教育机会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重要的实现方式,受教育的选择权是指公民对接受教育的种类、学校、教师等有自由选择权利。受教育的选择权与入学机会权、升学机会权是不可分的。入学机会权、升学机会权以及受教育选择权的行使所产生的结果,即:进入某一教育机构而获得该教育机构的学生身份,享有学生的一切权利,而一旦丧失学生身份权,其他形式的受教育权也就一同丧失。因此,学生身份权是受教育机会权的核心,享有受教育机会权,实质是要享有学生身份权。故受教育者要十分珍惜学生身份权,教育机构或教育者不可轻易剥夺学生身份权。其二,就“受教育条件权”来讲,获得了受教育的机会并没有完整的享有“受教育权”,在获得了入学、升学的机会权,学生身份权之后,作为受教育者还拥有“受教育条件权”,即:教育条件建设请求权、教育条件利用权以及获得教育资助权。“受教育权”的保障,重要的方面是受教育者有请求国家积极作为,提供教育设施和保障教育教学正常运转的权利。教育条件建设请求权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建设请求权和教育财政措施请求权。教育条件利用权是指对已有的教育条件如教育设施或教育资源,受教育者享有平等的利用权。这获得教育资助权,主要是对那些经济困难的学生来讲的,受教育所必不可少的费用会把优秀而贫困的学生阻隔在学校的大门之外,而使之失去升学机会权,进而也失去受教育权。因此在公民个人无法交付教育费用时,国家有义务给予经济资助,按成绩和能力有资格接受教育但无力负担教育费用的学生,应享有从国家哪里获得教育资助的权利。2023-07-27 11:45:102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答案】:A解析: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由此可知,环境权不属于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2023-07-27 11:45:191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
【答案】:A【答案】A。解析:BCD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都有体现,A项环境权不属于基本权利。2023-07-27 11:45:251
教育权包括什么内容
教育权包括国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和家庭教育权四种教育。具体如下:1、国家教育权是国家在教育活动中的权力,主要包括立法权、行政权、私法权、监督权。2、学校教育权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的权利。由教育法律、法规确定。3、社会教育权是教育法规定的各种社会组织在教育活动中的权利。在现代社会,各种社会组织以多种方式广泛参与教育,在此过程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4、家庭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1、按照能力接受教育的权利。公民按照自己所具有的能力,接受相应的教育。国家和社会应提供合理的教育制度以及适当的教育设施等条件,使有一定能力的公民享受相应的教育。2、享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不因除能力之处的民族、种族、职业、性别、宗教信仰等原因而受不平等的待遇。3、受教育权通过不同阶段和不同形式得到实现。2023-07-27 11:45:331
以下哪项不是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
以下哪项不是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 A.受教育权 B.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C.迁徙权 D.人身自由权 正确答案:C2023-07-27 11:45:531
普通法律规定公民的受教育具体权利有哪些
依据《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2023-07-27 11:46:022
受教育权包括
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设施、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023-07-27 11:46:091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受教育的
一、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二、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受教育权受教育权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2023-07-27 11:46:151
受教育权是指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获得文化科学知识和不断提高思想觉悟、道德水平的权利。受教育权是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由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受教育的权利。每个公民都必须按照法律要求,接受教育,并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教育意义: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人降生伊始,其生存能力并不比动物优越,但人之所以为人,在于他具有区别于动物的潜能,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教育。要摆脱软弱状态而能够自助,要开启潜能而得到发展,都有赖于教育。教育就是通过向个人传授一定价值观念、文化规则、生产技能和知识来促进人实现社会化的一种活动。每个人都是通过教育来完成自己的社会化过程的;受教育过程中获得的生存知识和技能则是将来独立谋生的必要准备。所以,无论是人的社会化还是获得独立生存的手段,都离不开教育。人不仅要谋生存,而且要谋发展;不仅要生活,而且要追求优质的生活。要实现这种高于生存的目标,更是离不开教育。可见,教育对个人一生的生存和发展至为关键。2023-07-27 11:46:221
论教育权与受教育权(考试时怎么答比较好?)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一)教育权1.国家教育权2.学校教育权3.家庭教育权4.社会教育权(二)公民的受教育权1.公民受教育权的含义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和公正评价权三个方面。在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受教育权是宪法确认和保障的一项基本人权,属于社会经济权利的范畴。 2.公民受教育权的内容体系(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关系1.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uf06e 相同点第一,二者都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一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第二,二者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第三,二者都是教育法所保障或允许的uf06e 不同点:第一,二者的主体不同。第二,二者的来源不同。2.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第一,受教育者的存在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第二,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第三,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害、限制或剥夺一定主体的受教育权。2023-07-27 11:47: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1、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2、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侵害受教育权的具体表现:1、适龄儿童和少年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没有予以保证国民教育;2、适龄儿童,少年没有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3、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收学费;4、父母不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5、学校剥夺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6、外界因素干扰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第二条 相关规定:(一)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二)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三)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2023-07-27 11:47:381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吗
法律分析:受教育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一是对的。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2023-07-27 11:47:461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句话对不对。
不对!若是权利,那么就昰可以被放弃的,那么学龄儿童不想读书则视为放弃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干涉这种放弃权利的行为,你说这可以吗?这话能对吗?2023-07-27 11:47:522
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对吗
九年义务教育才是2023-07-27 11:48: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