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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二者的区别如下:,(一)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如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之10年期间。,(二)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三)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并不使不行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四)期间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中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期间,既非诉讼时效期间,又非除斥期间,而是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五)期间是否可变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六)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不同。诉讼时效之经过必须经享有时效利益之人为主张之后法院才可适用之;除斥期间之是否经过,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而适用之。,抵押权的诉讼时效过了,抵押权并不会消灭,只是向法院起诉的胜诉权会消灭,抵押人还是可以清偿债务。抵押担保的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是在债权人在保证期满后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时,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时效。连带保证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赠与合同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赠与人的撤销权,当具有法定情形时,应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在适用对象、构成条件以及期间行使的法律效力等方面,消灭时效与除斥期间是有一些区别的。
法律客观:
区别一消灭时效的时效利益一般不能预先抛弃,但对于已完成的时效利益,可以抛弃。正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而票据时效利益是不能任由票据义务人自由抛弃的,这也许是由票据法的公法性和强行性所决定。区别二票据时效的经过并不必然导致权利人丧失实体上的权利,消灭时效的经过则导致其请求权或其实体权的丧失。“票据,其权利罹于消灭时效者,仍不因而消灭,继续表彰减损力量之票据权利,因此,执票人只能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当然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对象相对票据权利的行使对象而言,其范围小得多,仅出票人或付款人承担在其所受利益范围内的返还义务。原来的票据义务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均已不再承担任何义务了。区别三根据法院可否主动适用时效这一问题也可以将票据时效排除于消灭时效。民法理论上认为民法属私法,民事主体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责任的承担,通常属当事人的私事,并非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无须借助司法审判等国家权力予以干预。诉讼时效期满后,义务方是否同意履行已过时效的债务,是否行使时效已过的抗辩权,任由其自己意志,法院应中立。票据具有支付功能、信用功能,而且具有流通功能,它在很大程度上取代货币进行流通,若允许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放弃时效利益,将给票据权利带来不确定性,直接危害票据交易的安全性,其必然的结果是阻碍票据的流通。因此,票据时效应由法院主动适用,以维护金融秩序。
取得时效的主要功能
第一,有利于民法体例的完备消灭时效法律效果在于,在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义务人是否行使抗辩权,但这时原权利人只是丧失了请求权,其实体权并没有消灭,这就导致财产权的权利主体在法律上处于不确定状态。而取得时效制度正是消除这种此种权利真空状态的最佳选择。两项制度相互衔接,时效制度才能发挥其最大功效。第二,确定财产归属,定纷止争的原权利人丧失了该实体权利,而实际占有人取得了该实体权利,从而确定了财产归属。第三,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秩序取得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实质是对自己权利的漠视,而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公然、和平的占有他人财产达到一定期限,就会使社会公众相信占有人为真正权利人,进而与占有人基于该财产建立各种社会关系,这时应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权衡,当保护占有人基于占有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现时利益,以谋社会安定。第四,有助于及时举证和解决纠纷的及时判决有助于当事人及时举证和解决纠纷法院的及时判决。自权利存在之概然性而言,长久存在之事实状态,通常与真实之权利关系大抵一致。通过取得时效制度,只要确定占有人的占有经过一定的时期,符合取得时效规定的要件,法院可以据此直接确定权利的归属。这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并及时解决纠纷,提高司法效率。第五,充分发挥财产的利用效率。一方面,该制度能有效地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减少资产的浪费,从而充分发挥其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因为取得时效允许占有人在一定条件下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使其敢于把占有物投入流通,尽可能地发挥物的效用。物的占有人和权利的行使如果能够经过一定的期限而取得其权利,就有可能努力增加其占有物或所行使权利的价值。另外,时效取得制度亦有保护所有权的机能。取得时效制度原则上不当然排除恶意占有人的时效取得。不动产所有人难以证明其系所有人时,得主张其系因时效取得其所有权。此外,民法之本旨如曾世雄先生所言:“法律上主体享有权利之情形,有依法律关系(即于法有据)享有与依事实关系(即于法无据)享有之别。依法律关系享有之情形,占绝大多数,依事实关系享有之情形,仍少数例外。”2023-07-24 11:29:551
取得时效的建立
1、建立中国特色取得时效度是非常必要的我国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规定了诉讼时效,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虽然《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这也说明,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没有消灭。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以后,如果又以自己不知道关于时效的规定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的,法院也不予支持。这样,在理论上仍没有完全解决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义务这对矛盾,在实践上也难以解决一些实际问题。理论上的权利,是权利人依法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权利的最根本特征是受国家强制力保护,如果权利失去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那么这种权利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从义务方面讲,时效完成后,义务人是否要履行义务,不再受法律约束,可以全凭自愿。这种任凭自愿的义务,也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在实践上,由于诉讼时效制度没有彻底解决时效完成后争议财物的归属问题,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义务人履行债务或返还所有物,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义务人反诉要求确认其所有权,法院也不予支持。权利人无权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义务人占有财物也不是合法占有者,从而使争议财物在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这样,就大大削弱了民事时效制度的作用。例如:某乙占有了某甲的一台手提电脑,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某甲向法院请求返还,被驳回诉讼请求,某乙反诉要求确认其所有权利,也被法院驳回。某甲想,法律不保护,我凭自己的能力还可以保护。于是乘某乙不备时公开拿回了手提电脑。在这种情况下,对某甲的行为如何认定呢?认定某甲犯抢夺罪吗?“抢夺”的是自己的手提电脑,不是他人所有的财物;认定某甲非法侵占他人财物吗,虽然某甲的行为是非法的,但他侵占的不是他人财物,而是自己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的财物。如果某乙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甲归还电脑,法院是否将手提电脑判归某乙呢,判决的依据又是什么呢?又如某甲父亲祖籍的两间房屋被某乙占用20多年,某甲发现后,要求某乙归还(由于诉讼时效已过,某甲不敢向法院起诉),某乙不但没有归还,还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而房地产管理部门因其没有合法取得所有权的依据,不予办理。这起纠纷该如何处理呢?综上原因,笔者认为,当前,在规定诉讼时效的同时,在《物权法》中规定取得时效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当然,这个取得时效制度不是照搬法国、德国、日本或台湾的,而是有中国自己特色的制度。虽然《民法典草案》采纳学界大多数学者的观点,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人民大学建议稿》和《社科院建议稿》都提出取得时效制度的构想,但与笔者构想的中国特色的取得时效制度有根本性的差异,笔者认为,中国特色的取得时效制度应该是“非所有权人善意地、公开地、和平地、不间断地占有他人所有物。国家专有的自然资源财产不适用取得时效”。只有建立这样的制度,才能使我国的时效制度更加完善,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由于笔者知识浅陋,经验有限,观点不一定正确,借此以抛砖引玉,敬请和各位同行指正批评。2、建立中国特色取得时效制度是完全可行的对于取得时效,法学界的两种对立观点都有一定的理由。(上面已阐述,这里不再赘述)但笔者认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取得时效制度,尤其是明确“对超过诉讼时效而又未达到取得时效法定期发生争议的财物收归国家所有,国家专有的财物不适用取得时效”的取得时效制度,就能弥补建立或不建立取得时效的不足。建立中国特色取得时效制度是完全可行的。虽然法学界很少提出,但还是有充分依据的。首先,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虽然未建立取得时效制度,但规定占有人不能得到所有权,对占有物可视为无主物收归国有。第二,《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法律可以规定无主物或无人继承及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那么,对权利人丧失诉权,占有人又不能得到所有权的占有物,法律难道就不能规定收归国有吗?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118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所以,《物权法》也完全可以规定。第四,建立中国特色的取得时效制度,与我国民法的公平、平等原则并不矛盾。有人认为,对超过诉讼时效而又未达到取得时效法定期发生争议的财物收归国家所有,有悖于我国民法的公平、平等原则。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妥当的。从主体方面看,我国民法的公平、平等原则,只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国家在民事活动中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存在平等主体的关系。从分配制度方面看,我国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利益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国家作为超过取得诉讼时效的所有物的取得主体,取得财物后列为国民收入预算进行再分配,实际上是最公平的公平、最平等的平等。综上理由,笔者认为,建立中国特色取得时效制度是完全可行的。建立中国特色的取得时效制度,也是有实际意义的。有人认为,如规定对超过诉讼时效而又未达到取得时效法定期发生争议的财物收归国家所有,所有人就会因请求权益的丧失而产生不作为的消极行为,其结果就等于默许无所有权人继续占有其所有物,收归国家所有的取得时效制度等于空设。笔者认为这种看法也是不正确的。从时效发生的因素看,占有人是否丧失请求权,往往要通过法院审理才能确认;因为诉讼时效期间往往会由于各种因素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况,这些情况所有人往往无法确认;从我国的传统道德看,“拾金不昧”、“物归原主”毕竟是大家公认的美德,无偿地占有公私财物也毕竟为广大群众所谴责,大部分所有人对丧失请求权的财物,也往往是宁愿归国家所有,不愿为非所有人占有;从社会效果看,即使有少数所有权人不作为的情况而不愿诉讼,让占有人继续占有,或与占有人协商解决,也可以消除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利于财物继续发挥其效益;另外,从立法上也可以规定鼓励所有人对丧失请求权的财物提起诉讼的条款。比如,对丧失请求权财物,收归国有后再按比例返还所有权人,以促使所有权人对丧失胜诉权的财物提出诉讼,从而不使非所有权人占有财物,保证国家取得时效制度实际存在价值。3、能使我国的时效制度更科学、更完善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同时《民法通则》第138条又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这也说明,所谓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没有消灭。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满后,丧失法律保护的权利,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没有消灭,这个实体权利怎么行使呢?等占有人自愿履行;占有人占有他人权利,又不是合法取得者,会造成权利与客体的脱节,形成“权利真空”。实践上,由于诉讼时效制度没有彻底解决时效完成后争议财物的归属问题,司法机关对碰到一些实际争议的案件处理,无法可依(如上举例)。如果按照《民法典草案》的取得时效规定,将诉讼时效期间满规定为取得时效成立的必要条件,这样短的时效经过期间,不利于对财产所有权人的权利的保护,也有违社会主义道德;如果按照《人民大学建议稿》或《社科院建议稿》或照搬其他国家取得时效制度,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并行,也会产生不可解决的矛盾:一方丧失权利,另一方也不一定取得权利,也会造成权利与客体的脱节,形成“权利真空”期间。因此只有建立中国特色的取得时效制度,“对超过诉讼时效而又未达到取得时效法定期发生争议的财物收归国家所有”,才能彻底解决“权利真空”期间财产争议的矛盾,使我国的时效制度更科学、更完善。4、建立中国特色取得时效制度,更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精神在法学界,有人认为建立取得时效制度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精神,笔者虽不敢赞同,但也觉得有几分道理。那么,在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取得时效制度后,这就另当别论了。首先,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是非所有人必须是善意地、公开地、和平地、持续不间断地占有他人财物达到一定期限,才能取得所有权;也就是说,凡是恶意地、用隐蔽、强暴手段,如贪污、盗窃强占等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物,不适用取得时效;其次,在确立取得时效的同时,又规定了对超过诉讼时效而又未达到取得时效法定期发生争议的财物收归国家所有,和国家专有的自然资源财产不适用取得时效。这样,将权利人丧失诉权而义务人(占有人)又未完成取得时效期间争议的财物收归国有,既消除了争议财物在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不确定的状态,又增加了国家的财富;第三,取得时效是在所有人丧失胜诉权,取得时效期间完成后开始,即使占有人能完成取得时效期间取得财物的所有权,也是极少量的,所有人长时间失去管理的财物;对于极少量的所有人长时间失管的财物,确认归占有人所有,可以充分发挥财物的应有效益,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物质、文体生活水平的提高。所以说,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取得时效制度更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精神。2023-07-24 11:30:111
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的区别
法律主观: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二者的区别如下:,(一)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如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之10年期间。,(二)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三)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并不使不行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四)期间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中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期间,既非诉讼时效期间,又非除斥期间,而是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五)期间是否可变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六)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不同。诉讼时效之经过必须经享有时效利益之人为主张之后法院才可适用之;除斥期间之是否经过,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而适用之。,抵押权的诉讼时效过了,抵押权并不会消灭,只是向法院起诉的胜诉权会消灭,抵押人还是可以清偿债务。抵押担保的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是在债权人在保证期满后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时,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时效。连带保证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赠与合同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赠与人的撤销权,当具有法定情形时,应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在适用对象、构成条件以及期间行使的法律效力等方面,消灭时效与除斥期间是有一些区别的。法律客观:区别一消灭时效的时效利益一般不能预先抛弃,但对于已完成的时效利益,可以抛弃。正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而票据时效利益是不能任由票据义务人自由抛弃的,这也许是由票据法的公法性和强行性所决定。区别二票据时效的经过并不必然导致权利人丧失实体上的权利,消灭时效的经过则导致其请求权或其实体权的丧失。“票据,其权利罹于消灭时效者,仍不因而消灭,继续表彰减损力量之票据权利,因此,执票人只能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当然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对象相对票据权利的行使对象而言,其范围小得多,仅出票人或付款人承担在其所受利益范围内的返还义务。原来的票据义务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均已不再承担任何义务了。区别三根据法院可否主动适用时效这一问题也可以将票据时效排除于消灭时效。民法理论上认为民法属私法,民事主体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责任的承担,通常属当事人的私事,并非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无须借助司法审判等国家权力予以干预。诉讼时效期满后,义务方是否同意履行已过时效的债务,是否行使时效已过的抗辩权,任由其自己意志,法院应中立。票据具有支付功能、信用功能,而且具有流通功能,它在很大程度上取代货币进行流通,若允许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放弃时效利益,将给票据权利带来不确定性,直接危害票据交易的安全性,其必然的结果是阻碍票据的流通。因此,票据时效应由法院主动适用,以维护金融秩序。2023-07-24 11:30:271
民法典为什么不规定取得时效
法律主观: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据上规定,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绝大多数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适用《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二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益人,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时效才能起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受害人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要求不当得利受益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一)具体诉讼流程:,1、撰写民事起诉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立案;,2、案件被受理后,法院会给你一份缴费通知书,按照指示向指定银行缴纳一定比例诉讼费用,再将银行给你的缴费单据拿到法院换票;,3、等待法院通知开庭,一般会给原被告发开庭传票的;,4、按照传票指示的时间、地点出庭参加诉讼;,5、开完庭等待判决结果,如对结果不服,自收到判决结果之日起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23-07-24 11:30:361
取得时效的中国发展
中国在清朝时期即有关于取得时效的零星规定,如《清律典卖添宅条例规定》:“自乾隆十八年定例以前典卖契载不明之产,如在三十年内,契无绝卖字样者,听其照例,分别找赎,若远在三十年以外,契内虽无绝卖字样者,但未注明回赎者,即以绝产论,概不找赎。”*10近代意义上之取得时效制度首先见于1909年的《大清民律草案》。而1929年-1931年的《中华民国民法》亦将取得时效区分为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和所有权以外其他财产权的取得时效来加以规定。新中国成立后,受苏俄民法典影响,《民法通则》中只规定了诉讼时效,并未规定取得时效。但个别规章有类似取得时效的规定,如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20年的,可视为现使用者所有。”2023-07-24 11:30:451
民法中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要件及其法律效力
一、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权利应适用诉讼时效。通说认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如Nk7、人身权),也不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具体而言,又分以下几种情况: 1.此处所称的请求权,首先是指债权请求权,包括基于合同之债的请求权、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基于元因管理的请求权、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以及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赔偿请求权。 2.对于物上请求权,有学说认为应细分为不同情况:因物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请求权,从法理上看,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确认请求权,依其性质应不适用诉讼时效,而返还财产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的约束;但是,已登记的物权所产生的物上请求权,不宜因时效而消灭。 3.对于人身权请求权,基于身份关系所产生的请求权(如离婚请求权、解除收养关系请求权、扶养请求权等),不适用诉讼时效;人身权受到侵害所产生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请求权,只要侵权行为仍在持续,也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损害赔偿请求权因属于债权请求权,所以应适用诉讼时效。 4.对于侵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知识产权的权利保护期间内,停止侵害的请求权也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但起算有所不同。 5.还有一个例外的情况是,根据《民通意见》第170条的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 2.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 3.怠于行使权利状态持续存在达到法定期间。 三、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 1.胜诉权消灭。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完成的债权虽不能强制实现,但可以作为被动债权用来抵销债务。 2.实体权利不消灭。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不消灭,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务,仍享有受领保持力,债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请求返还。 3.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即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4.法庭审理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作出愿意履行的意思表示或者在债权人的催款通知上签字或盖章,应视为其放弃了时效利益,对原债务进行承认。该债权债务因此回复强制履行的效力,即使义务人不知时效期间届满的事实,也不得以不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诉讼时效的效果。 例解 2000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建房一栋。乙与丙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丙承包建设该楼房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收取丙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丙实际施工至主体封顶。2004年1月,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支付拖欠工程款并解除施工合同。甲辩称乙起诉时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乙的诉讼请求。(2004,卷三,第82题) 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说法.何者正确? A.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时已超过诉讼时效 B.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时未超过诉讼时效 c.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D.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适用特殊诉讼时效规定 [答案及解析]c。考查合同解除与诉讼时效。《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本案中,甲乙闾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乙应当在经对方催告后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否则该权利消灭。这种因在法定或合理期限不行使权利而使得权利消灭的制度是除斥期间制度,并非是诉讼时效制度。合同的解除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制度。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71.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53.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元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2023-07-24 11:31:051
国际法中的先占和时效取得
1、国际法中的“先占”和“时效取得”都是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方式; 2、先占是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首先,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只有国家方能通过先占取得领土主权,私人并不能因为先占某一无主地而成为该地之主。其次,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无主地是指,未被占有,或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是被国家抛弃的土地,或虽有土著存在,但还未形成“文明”的土地。最后,先占国必须明确作出对无主地占领的意思表示,也即是向他国宣告自己的主权; 3、时效取得,是大多数国家关于物权的规定。在国际法上,一国占有控制他国的部分领土有可能是违反国际法的规定。其长期稳定的占有当中,领土主权国并没有对其占有行为,主张自己的权力,对于该部分领土被他国占有的事实不予理睬,那么,占有国对于该部分土地,便已经在国际社会上,以及该领土本身取得了一种稳定的管理状态,国际法便赋予这样的国家该土地的领土主权。2023-07-24 11:31:171
民法总则 为什么没有规定取得时效
估计还是达不成一致。在中国,对于是否建立取得时效,法学界有两种不同观点,持否定意见理由有:一是民事立法受前苏联立法的影响,认为无偿取得他人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是不道德的,不劳而获,与社会主义国家所倡导的“物归原主”“拾金不昧”的道德观念相违背,不符合社会主义伦理,而且极可能导致鼓励那些行为不轨的人哄抢、私占公共财产的行为。二是认为随着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普及、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广泛适用以及消灭时效的规定,使得取得时效失去了适用余地。如德国民法自设立该制度以来,实践中案例发生极少便是例证。三是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并行,也是不科学的。对同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同时适用两种时效制度,这就产生两个不可解决的矛盾:第一,对于一个权利客体来说,一方取得权利,就意味着对方丧失权利。但在两种时效并行的制度下,一方丧失权利,另一方不一定取得权利,这就造成了权利与客体的脱节。第二,只要权利人在消灭时效期间内提出争议,就会阻止取得时效的完成,也就谈不上取得时效的适用。持肯定意见的认为:一是取得时效制度是以不背离社会的公序良俗为其出发点的,取得时效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占有人必须是善意地、和平地占有他人财产,恶意占有不能基于取得时效而取得财产,这就不存在为哄抢财物提供法律“空隙”和“违背中国拾金不昧、物归原主传统美德”的问题;二是如无取得时效制度,会出现一方已基于消灭时效的无请求权、另一方也无所有权的自然债状态,使物之所有处于不确定状态;三是取得时效可以“警示权利人主张其权利”,促进社会资源之利用;四是便于及时界定权利,特别是针对中国存在产权不明的状态,便于稳定经济秩序,及时解决权利纠纷;五是动产即时取得和不动产登记制度也不能完全代替取得时效制度的作用。中国在2002年12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交有关机关和法律学者征求意见的《民法典草案》(下称《草案》),采纳了大多数学者的观点,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草案》将动产规定为二年,不动产规定为五年,较各国的立法体例和专家建议的期间短。2005年8月2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未规定取得时效。2023-07-24 11:31:271
国际法中的“先占”和“时效取得”?
两种领土取得的方式2023-07-24 11:31:373
关于时效取得能举一个例子么。
这个例子是错误的,一般而言,时效取得要满足自主的占有。也就是说要排除他住占有,就是说不是以所有的意思对标的物进行占有不能时效取得。基于占有媒介关系占有他人物的,如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承修人,建设用地使用人等。他主占有无论多久,都无法取得所有权。2023-07-24 11:31:493
民事诉讼法起诉时效新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 起诉时效新规定是怎样的? 一、 诉讼时效 的概念 (一)时效与诉讼时效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时效是一种期限,但与一般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不同,时效是法定的。时效依其适用的权利和法律效果区分,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是适用于物权的时效,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消灭时效,也称诉讼时效,是 债权人 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时效,就是属于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 1、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就时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而言,时效能导致权利的消灭,应属法律事实。时效的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控制,就此而言,时效属于事件。 2、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 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更改或预先抛弃,所以时效期间属法定期间。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诉讼时效期间须与一定的事实状态结合才发生一定的效果,亦即无一定事实状态与之结合,无时效效果的存在。故时效法律效果的发生须与一定事实状态并存而构成法律要件,就此而言,时效又属法律要件。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法律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对不同类型的权利规定了不同法定期间,如适用于支配型权利的取得时效,适用于形成权的除斥期间,适用于 知识产权 的期间等,而适用于请求权的就是诉讼时效。请求权须义务人给付才能实现,如请求权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诉讼时效就有督促请求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功能。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 (一)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督促请求权人行使权利的,请求权有无是时效发生的首要条件。对于请求权属于哪种类型的,究竟属于所有的请求权,还是仅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和学理通说看,诉讼时效应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如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3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向 债务 保 证人 、 债务人 的 代理 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 诉讼时效中断 。即诉讼时效中断是源于向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代理人、保证人、代管人请求权利,对应于债务人的权利人,毫无疑问应该是债权人,其行使的权利也只能是债权。既然诉讼时效中断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以理推之,不可能还有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其他请求权。 2、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怠于行使权利,是过错不行使权利的状态。如果权利人不知其权利存在,或虽知晓其权利存在,但无法行使其权利的,一般时效期间不开始起算。 3、怠于行使权利状态持续存在达到法定期间。即怠于行使权利处于持续状态,中间如有行使权利或义务人认诺等,时效就中断;持续状态达到法定期间,是要求不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律所规定的时间,这一期间即时效期间。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1、胜诉权消灭。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规定中,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消灭的权利限定为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胜诉权的本质就是公力救济权,与诉权亦不同。诉权属于程序法上的权利,当事人是否享有应依程序法的规定判断,即使诉讼时效届满,但当事人符合程序法上行使诉权要件的,人民法院仍得受理。因为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只有通过审判才能查明,其权利得否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只有法院才有公力决断权。 2、实体权利不消灭。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不消灭,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务,仍享有受领保持力,债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请求返还。 三、诉讼时效期间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通则规定的,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可分为以下三类: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民法通则或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没有特别规定的,均适用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四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但是,这四种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情形,有的已被后公布的单行法修正,按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该适用新法律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 第42条规定:因 环境污染 损害赔偿提起 诉讼 的时效期间为3 年??即身体伤害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应适用特别 法规 的特殊时效; 产品质量法 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即因产品责任的赔偿请求权,应适用特别法规定的2年特殊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与一般和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不同,该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适用于“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特殊主体”。那些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只能适用一般时效。 (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比较,其不同可分为这样两类:(1)时效期间不同。有的期间比较长,例如 合同法 第129条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也有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一致的,如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以外的 合同纠纷 诉讼时效为2年;还有短于2年的,如 海商法 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2)时效期间起算不同。如海商法第258条第1项规定: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一) 诉讼时效中止 1、概念。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依诉讼时效的中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诉讼时效中止的功能,是把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法定障碍经过的期间,排除于时效期间之外,使诉讼时效期间所含的事实状态要素,真正能限定于权利人主观不行使权利的情形,以提高时效期间的“含金量”。 2、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非出于权利人意思的 “人祸”,例如瘟疫、暴乱等。 (2)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2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3)其他。例如 继承 开始后, 继承人 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时,其时效可中止等等。 3、中止时效的发生期间。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或法定事由虽发生于6个月前但持续至最后6个月内的,才能发生中止时效的法律效果。 4、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1)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为有效,法定事由经过的期间为时效中止期间,不生时效期间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2)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应否补足其为6个月,民法通则未予规定,通说认为应该补足6个月。 5、诉讼时效中止适用的时效期间类型。诉讼时效中止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二)诉讼时效中断 1、概念。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以权利人消极不行使权利为前提条件,若此状态不存在,诉讼时效即因欠缺要件,其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应归无效。 2、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1)权利人之请求,指的是权利人于诉讼外向义务人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权利人提出请求,使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消除,诉讼时效也由此中断。关于请求的方式,法律无明文规定,应认为口头或书面等能达请求效果的方式,均可使用。请求之相对人除义务人外,权利人若向主债务之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及财产代管人提出请求的,亦发生请求的效果。 (2)义务人的同意,是指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义务人的同意,亦即对权利人之权利的承认,故与请求发生相同之中断时效的效果。同意的方式,对此法律未有限制,口头或书面、明示或默示,均无不可,而且也不问义务人的同意是否有中断时效的目的。同意之表示人原则上应为义务人本人,义务人的代理人于授权范围内而为同意的,亦发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证人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对主债务人不生同意之效果。同意之相对人,原则上亦为权利人或权利人之代理人,对第三人为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 (3)提起诉讼或仲裁,是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诉讼之举,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最为强烈的表示,故诉讼之日便是时效中断之时。权利人若以有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程序的,亦发生与起诉同等的中断时效的效果。但是,权利人于起诉后又撤诉的,其起诉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通说认为,起诉已表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事实,即使撤诉也仅是放弃公力救济,其内含请求之意思并未因撤诉而撤销,故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中断时效的效果。 3、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4、诉讼时效中断适用的时效期间类型。诉讼时效中断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三)诉讼时效期间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期间的延长与中止、中断不同,它只适用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完成的情形,而且发生时效延长的特殊情况,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69条的解释,是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诉讼时效期间延长适用的期间类型,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5条规定,民法通则第135条、第 136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即诉讼时效的延长不仅可适用于一般与短期时效,而且还可适用于最长容忍期间。由此可见,时效延长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于中止、中断外而保留的救济空间。 在上文中为大家介绍了 民事诉讼法起诉时效 新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了解。大家这样可以对民事诉讼法起诉时效有更详细的了解,在民事诉讼法起诉时效一般为两年,所以大家应注意起诉时效。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给予一定的延长。2023-07-24 11:32:231
时效性是什么意思
在时间背景下所表现出来的(有用)价值差别。2023-07-24 11:32:4014
什么是领土取得的时效方式
时效取得领土是指国际法上一国凭借非武力手段长期不间断和公开地占有和统治他国部分领土而取得该部分领土的主权,这种行为不以“善意”为条件,即使最初是不正当地或非法地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先占先占是指一国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也是一种国家行为。客体必须是“无主地”。15、16世纪,对无主地占领采取象征性占领,如插上国旗等。18世纪以后,要求必须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仅仅发现或象征性地占领不足以取得。添附添附是指土地通过自然作用或人为作用而发生增加。自然作用产生的,如在该国领海内,则自然属于该国,该国海基线向外推移。在人工方式下,如可能与他国发生冲突,则需要征得有关国家同意。任何国家不得通过改变其领土自然属性的方式,使得邻国领土的自然状态遭受不利。自然作用:地质原因形成的岛屿、三角洲等。人为作用:围海造田、筑堤等。割让割让是指一国通过条约将其对国家领土的主权转移给另一国。如果将全部领土割让给另一国,则视为合并。割让有强迫割让和自愿割让两种类型,强迫割让一般都是通过武力或威胁达到的,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1条的规定,违反《联合国宪章》之原则,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而缔结的条约是无效的。自愿割让属于合法的割让。征服征服是指国家使用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在战争状态结束后将该领土加以兼并的一种领土取得方式。与强迫割让不同,征服不需要缔结条约。传统国际法认为战争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因此征服取得土地是合法的。现代国际法禁止使用非法武力,除联合国授权或自卫外,任何形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都是违反国际法的。这实际上就是排除了征服在现代国际法上的合法性。[1] 殖民地独立是指由于殖民地人民根据民族自觉原则从前殖民国或宗主国独立出来成立新国家或加入其它国家而带来的领土变更。公民投票是指有关国家在符合国际法原则的前提下,一般是根据有关条约或国内法规定,采取公民投票的方式,对某些有争议地区的归属进行表决,以各方都接收的表决结果决定领土的变更。殖民地独立和公民投票产生领土变更的方式是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发展。2023-07-24 11:33:461
物权的诉讼时效是多少年
法律主观:一、物权诉讼时效是多久物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也不适用于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诉讼时效是指 民事权利 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二、 物权取得的分类 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的含义是取得权利时不根据原所有权人的意思或原来客体物上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权,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只依法律规定即可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的前提是客体物之上不存在所有权;这也就意眯着所有权的取得不需要与任何人相关,而仅依取得人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行为即可。所以一般而言,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的物权,即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在原始取得的物权上不存在他人的意志关系,或者说是该物权不因他人的意志关系而受影响。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劳动和生产、先占、发现、拾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工、孳息等。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也称派生取得或传来取得,它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从取得人角度是取得权利,从相对人角度则是权利的丧失,故对照原始的绝对取得继受取得又称相对取得。在继受取得中,物权权利是从他人那里移转而来,主要是原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处分行为的结果。一般而而,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大都属于继受取得。依继受的方法不同,继受取得又分为移转取得和设定取得。三、不适用诉讼时效情形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物权返还请求权,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请求权,撤销权,解除权,人格权受侵害当事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都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请求权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是因为,物权是一种对世权,有要求他人不得加以侵害的权利。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2023-07-24 11:34:051
取得时效的中断
时效中止是指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驶权利,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运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继续进行的情况,之前经过的期间与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但中止的情况只适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时效中断是指因发生法定事由开始的时效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从时效中断时重新起算时效。之前经过的时效完全无效。2023-07-24 11:34:141
时效取得是《物权法》承认的取得方式之一。( )
【错误】时效取得是指占有他人之物,持续达一定时间而取得其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物权法》目前并不承认此种取得方式。故本题说法错误。2023-07-24 11:34:211
中国古代有没有时效制度
现在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都采纳了时效制度,包括物权的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中国现行民法并不承认“取得时效”),但如果说到时效制度的渊源,许多法学学者还是坚持相信“时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中国本来没有时效制度,因为它和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念是不相容的”。殊不知,宋朝的民商法已经充分注意到物权的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南宋初年,由于沿江抛荒的田地很多,宋政府便“募民承佃”,并立法约定:“蠲三年租,满五年,田主无自陈者,给佃者为永业”(《宋史u2022食货志》)。意思是说,农人承佃这些荒田,可蠲免三年田租,如果五年内不见田主前来主张权利,那么承佃人便自动获得荒田的产权。这便是宋政府对于物权取得时效的一项立法。绍兴三年(1133),宋政府又订立了一项涉及取得时效的立法:“人户抛弃田产,已诏三年外许人请射,十年内虽已请射及拨充职田者,并听理认归业。官司占田不还,许越诉。”(《文献通考u2022田赋考》)换言之,如果一块抛荒田产的原业主在十年内不提出复业,那么承佃人便可以永久占有这块田产。占有十年,是宋代比较常见的不动产取得时效。《宋刑统》中也有一条规定:“诸公私竹木,为暴水漂失,有能接得者,并积于岸上,明立标榜,于随近官司申谍。……限三十日,无主认者,入所得人。”人民捞到不知主的漂流物,需要报告政府,由政府贴出“失物招领”的公告,以三十日为限,若三十日后没人认领,则漂流物归所得人。“三十日”便是漂流物的取得时效。宋朝还在民商法中详细规定了物权的消灭时效,即今日我们常说的诉讼时效。《名公书判清明集》所收集的民事诉讼判词中,有好几位法官都援引了时效制度的立法条文来处理相关诉讼,如在判决一起田产交易纠纷引起的诉讼时,法官引用法律称:“准法:诸理诉田宅,而契要不明,过二十年,钱主或业主死者,不得受理。”这一法条列出了田产纠纷诉权消灭的三个条件:一、契要不明;二、过二十年;三、钱主或业主死亡。其中“二十年”与“钱主或业主死亡”均构成权利消灭的时效,两者居一即丧失了诉权。计算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点,宋代法律也已有明晰的规定:“诸典卖田宅,……其理年限者,以印契之日始,或交业在印契日后者,以交业日为始。”(《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诉讼时效以交易合同加盖官印之日起算(如果是加盖官印后才交割产业,则从交付日起算)。也就是说,在宋代,一份田宅交易的合约正式生效之后,从生效日计算起的二十年内,如果发生纠纷,可以提起诉讼。这二十年为诉讼时效。超出二十年,诉权消灭。随着土地交易的日益频繁,南宋的诉讼时效实际上又出现了逐渐缩短的趋势,这也有利于政府尽快确认土地占有者的产权,保持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在南宋另一起涉及家产纷争的诉讼案中,法官引用法条作出“驳回诉状”的判决:“分财产满三年而诉不平,又遗嘱满十年而诉者,不得受理。”(《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五)根据这一立法,宋人在分析家产时,如果认为析产不公平,可以提起诉讼,但如果过了三年才起诉,则诉权消灭。而遗嘱继承的诉讼时效则放宽至十年。宋代商业发达,交易繁多,宋政府在田宅买卖、钱物借贷、典当取赎、亲邻权争端诸领域都设立了诉讼时效。有意思的是,宋朝的民商事立法还出现了类似今日民法中“时效中止”的规范,如《宋刑统》规定了收赎典当物的诉讼时效:“经二十年以上不论”,即二十年为诉权消灭的时效。但同时《宋刑统》又规定,“有故留滞在外者,即与出除在外之年。”“留滞在外”的时间,不计入时效。我们完全可以说,宋代的时效制度已相当发达,怎么可以轻率断言“中国本来没有时效制度,因为它和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念是不相容的”?许多中国的法学学者言必称罗马法,却对本土的优良法律传统视而不见。如果这不是无知,那一定就是偏见。2023-07-24 11:34:311
物权追及效力中的即时取得制度和时效取得制度是什么?
所谓即时取得就是指物权理论中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当物被无权处分人处分,而受让人善意的相信处分人有处分权,受让人即可取得物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可以阻断物权的追及效力,也即此时原权利人无权向善意取得人主张物之返还请求权,而仅可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效取得制度也即取得实效制度。它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我国目前的《物权法》并无规定实效取得制度,学者认为,此为一项重大立法缺漏。2023-07-24 11:34:411
法律问题善意第三人,此事件如何处理
判断丙是不是善意第三人:1、1200元是不是5只羊的市场价格;2、丙知不知道乙的羊是捡的。如果价格偏低,或者知道购买的养是捡的,那就不是善意取得。2023-07-24 11:34:504
国际法占有土地时效取得最长时间多长
关于时效取得的具体时间是没法确定的。这个时效并不像国内法的诉讼时效那样,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因为国际法并不是国内法,可以通过某一权威机关制定并保障它的效力。国内法很容易就可以做到整齐划一,可是国际法并不可以。时效取得的时间问题本身就是一个敏感问题,如若时间太长,那么很多国家现在的领土都将处于争议之中,如果时间太多,那么现在很多领土处在争议之中的国家都得将领土拱手让人。因此,国际社会是不可能对这个问题做出一个规定的。设置是国际法院对于这个问题也是讳莫如深,不得其解。因为要找到一个具体时间,让所有国家都接受,实在是太困难。所以,时效取得的具体时间是没法确定的。2023-07-24 11:35:191
国际法中的“先占”和“时效取得”?
主要区别在于“先占”的对象是无主土地,现今虽有无主地(南北极等),但这些无主地不能先占。“时效取得”针对的是其他国家的领土,主要是由于原领土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而占领国又对该领土进行了实际有效的控制而获得土地的一种方式。2023-07-24 11:35:341
民法上的支配性权利是什么?是否适用取得时效?
毓政苑说得很好。2023-07-24 11:35:493
善意取得与时效取得区别
善意取得制度和时效取得制度的比较研究 赵福军 【摘要】时效取得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是各国民法物权篇中的重要的两个制度,两者都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打破静态的,小范围的交易,从而向动态发展的体现。都是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以前学者门只是从各自的特点来研究,将取得时效制度放在所有权制度中讲述,将善意取得制度放在动产所有权中加以论述。并为对两者进行比较的研究。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即将制定,加强对于两者关系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 时效取得制度 比较研究 【全文】 善意取得制度也被称为即时取得制度,与时效取得制度都是民法物权篇中规定的取得所有权的方法。按照善意取得制度所依据的理论根据中的“取得时效说”所述:之所以能使善意受让动产之人从此前对动产之无权利状态变为取得权利的状态,完全是即时时效或者瞬间时效作用的结果。从这种观点来看,我们可以将善意取得做为时效取得中的一种特殊的情况。但是实际上在现代的各国的民法中他们是发挥着不同的作用的。已经各自独立。区别也是十分的明显的。因此为了突出两者之间的区别,笔者在这里只用“善意取得制度”和“时效取得制度”的称谓,以示区别。以下我将从历史沿革,理论依据及社会学分析,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几个方面对这两中制度做比较的论述。 一 两种制度的历史沿革的比较研究 任何一种社会制度,都是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的综合的作用的结果,都有着自己独特的发展的历程,法律制度也不例外,而做为民法物权篇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和时效取得制度在法律史中更是各自有着不同的历史发展的轨迹。下面分而述之。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于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买受人之后,若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处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能要求受让人返还。在罗马法上,由于奉行“任何人不得将大雨其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的原则,注重于对所有权人即对静态的财产关系的保护。即使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为善意,所有权人也可以对其主张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但是在此时罗马法中却以短期时效制度来弥补了此做法的不足。如在罗马《十二铜表法》中的规定:“凡占有土地(包括房屋)两年,其他物品一年,即可占有取得该所有权。”(1)由于以上的原因,大陆法系近现代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多被认为以日尔曼法中“以手护手”(Hand muss Hand Wahren)即“所有人任意让与他人所有物的,只能请求该他人返还该所有物”的原则为该制度的滥觞。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法律侧重于对受让人的利益的保护,一旦权利人将自己的财产让于给他人占有的,只能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如果占有人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时,权利人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而只能向转让人请求赔偿损失。(2)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就是近代以来以日尔曼法的这一制度设计为基础,及吸纳了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的要件,从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的。(3)现在世界上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财产法典中都不乏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时效取得制度,又被称为取得时效制度,是时效制度中的一种,和消灭时效一起构建起了时效法律制度。时效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的占有他人所有的物,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大家公认为起源于古罗马法,在罗马《十二铜表法》中的规定:“凡占有土地(包括房屋)两年,其他物品一年,即可占有取得该所有权。”依此规定,未按照法定的形式转移的物权行为本应该认定为无效,但是如果受让人继续占有该不动产两年以上,动产一年以上,即可以取得占有该物的所有权。这一规定就弥补了市民法中对于土地等重要的财产的转让的严格要求,烦琐的要式买卖形式所造成的缺陷。使不和形式但实际上是取得了财产的市民可以取得相应的所有权。正如梅因在《古代法》中所评价的那样“时效取得制度实在是一种最有用的保障,用以防止过于繁杂的一种让于制度所有的各种的弊端。”“法学专家制定这个取得时效,提供了一个自动的机械。通过这个自动的机械,权利的缺陷就不段的得到矫正,而暂时脱离的所有权又可以在极可能短的阻碍之后重新迅速的结合起来。”从这以后大陆法系各国都在自己的民法典中对时效取得制度做出了立法规定。 从以上的两种制度的历史沿革中我们不难发现,他们是有互补性的,在罗马法中,正是用取得时效制度来弥补了未对善意取得做出规定的不足。在此之后日尔曼法就做出了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也就是说从这以后起,近代的各个国家的民法中才将这两种制度作为各自独立的发挥所有权取得功能的制度来立法。 二 两种制度的理论依据和社会学分析的比较研究 任何一种制度都会有支持他的学说,对支持善意取得制度的各种理论稍做分析,可以分为两类:“取得时效说”和“非时效说”。前一种学说为法国和意大利的学者所倡导。他们是从时间的经过上来论述对于所有权的取得,正如我在文章开头所论述的,将善意取得做为时效取得的一种特殊的情况。而后一种学说又包括四种不同的主张,有按照物权变动的公示效力为依据的“权利外像说”,为学者Meyer Fischer 所倡导;有按照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权为依据的“权利赋予说”,由基尔克等人所倡导;有按照占有发生的效力为依据的“占有效力说”,为我国的学者黄右昌先生所提倡;有台湾学者郑玉波先生所倡导的“法律特别规定说”,此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为法律所特被的规定的法律制度。(4)那种学说比较的科学呢 ?笔者认为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一方面,善意取得制度的出现和设立是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财产的所有权和占有的分离的现象日益的繁多。非所有人占有他人的财产并转让给他人的情况也日趋繁多。如果只是保护所有权,则是只从静态上保护,不利于从动态上保护市场的交易主体的利益。在广泛的商品的交易中,从事交易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真正的有处分所占有的财产的权利,也不可能一一去调查,因为这样就会增大交易的成本。如果善意第三人在取得财产后,由于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要返还财产,则会将已经成立的财产关系归于消灭,这必然造成交易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不利于商品交易秩序的稳定 。另一方面,从罗马法以来,占有就一直是动产物权的公示的方法,由占有人占有某物我们就推定他为该物的所有人。因此受让人与让与人在发生动产交易的时候,根本不用考虑和调查对方对用于交易的动产是否是有处分权或者所有权。正是因为以上两个方面尤其是从维护市场的交易的安全便捷,迅速,秩序的稳定,减少交易成本等反面来看,善意取得制度是随着社会的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是立法上出于保障市场的交易安全和交易便捷的考虑而制定的。因此郑玉波先生的“法律特别规定说”无疑是比较科学的。 取得时效制度的设计的目的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是由于:一种事实的状态持续了一定的时间就会形成复杂的关系。这就要求社会来确认他的存在和继续存在下去的合法性。当无所有权人占有了财产后,他必定会针对此财产设立很多的法律关系,比如买卖,出租,设立担保。从保护静态所有权的角度来看,这种事实的状态是不稳定的,因为占有人没有处分权,这无疑对社会的稳定不利。如果不管占有人是通过什么途径占有,也不管占有人占有该物达多么长的时间,只要占有人没有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则只要所有权人提出异议,占有人就要返还占有物,这样必定会打破占有人因占有物而建立起来的复杂的法律关系网,这对占有人和于占有人交易的相对人都不公平。再者所有权人在失去财产后,对占有人长期占有自己的财产不闻不问,也就说明了他对自己的财产不是很关心。很可能这些财产在他的手上会成为“无用状态”,这样下去,不如改变所有权,让物权发挥自己最大的社会效益。从法律的角度,取得时效制度也是权利不的滥用原则在所有权上的体现。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两种制度都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都是为了使得物权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保护已经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三 两种制度的构成要件的比较研究 构成要件可以说是任何制度区别于别的制度的关键所在,由于国内外对于这两种制度的构成要件论述不一,我主要采用同说来论述,同时由于所学的课本上在论述取得时效时是以“所有权的取得时效”来论述的,但是取得时效的范围远远大于所有权,还包括他物权,但是构成要件基本上是一样的,因此笔者只针对所有权的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进行论述。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1 标的物必须为动产。因为只有动产才是以占有为公示方法的。2 让与人必须为动产的占有人。3 让与人没有转移动产所有权的权利 4 受让人必须基于法律行为而受让动产。 5 受让人实际占有由让与人转移占有的动产 6 受让人受让时须为善意。 时效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1 占有人对动产和不动产的占有必须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2 占有的标的物必须为他人之物 3 占有之始必须为善意 4 必须经过一定的期间。 从以上简单的列举中我们可以发现两者间的一些区别和联系。在区别反面,(1)对于标的物上善意取得要求的是动产,而时效取得并为有什么限制,可以包括动产也可以包括不动产。(2)时效取得必须依法经过一定的期间才可以取得所有权,而善意取得没有此要求,如果硬要说有那只是一瞬间。(3)善意取得是基于法律行为取得了所有权 ,而时效取得是基于占有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4)所有权时效取得要求无权利人的占有必须是自主、和平和公然的,而即时取得没有这一要求。(5)在举证责任上时效取得一般而言,主张时效取得所有权的人,就其对标的物的占有关系,负举证责任,并证明占有的期间,占有人对于标的物的占有不负证明善意的举证责任,但要证明自己在交易的时候没有过失。而善意取得制度的善意的举证,一般认为应该由否定受让人为善意的人负担,而且此处的善意,仅指受让人受让动产为善意,而与让与人是否为善意没有关系。(6) 时效取得制度中占有人占有的标的物必须是他人之物,而善意取得制度则可以善意取得自己的物品。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的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也就是说共有人可以善意取得自己的财产。在联系方面,(1)占有的都必须是他人之物。(2)都必须为善意。2023-07-24 11:35:561
时效取得领土的相关事件
围绕钓鱼岛及其附属海域归属,日方动作频频。2010年9月,逮捕中国渔船船长詹其雄,将约520名日本人的籍贯迁入钓鱼岛等争议岛屿,还在新版初中教科书中公然称钓鱼岛和独岛为“日本领土”;2012年1月,日本政府又完成了包括钓鱼岛周边4座附属岛屿在内39座离岛的暂命名工作;2012年3月,再度对詹其雄提出“强制起诉”。之后日本宣称,再过10年,日本实际控制钓鱼岛岛屿及其周边海域就届满50周年。日本放言:按照50年“时效取得”理论,到2022年日就将“堂而皇之”占有钓鱼岛岛屿。日本政府认为其自1895年4月17日中日签署《马关条约》后,日本统治台湾及其附属岛屿长达50年。虽从1945年美军攻打冲绳起,日本已经无法对钓鱼岛进行持续的统治和管辖,但在1972年美国将琉球群岛的主权交给日本时起,它对钓鱼岛又开始了新一轮时效取得的实践。时效取得本身有两个要件:第一,侵占国能够长时间不受干扰地对占有地行使主权;第二,这种状况得到领土被占国和其他国家的默认,以至于造成一般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就对日本占领钓鱼岛提出了持续的抗议和反对,而且中日双方也都在该岛做出了表彰主权的行为,如标志国旗等。因此日本通过“时效取得”而获得钓鱼岛主权的说法也不能成立。时效取得是指国际法上一国凭借非武力手段长期不间断和公开地占有和统治他国部分领土而取得该部分领土的主权,这种行为不以“善意”为条件,即使最初是不正当地或非法地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但这种做法只限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0世纪八九十年代之后不再适用。2023-07-24 11:36:031
欠款多久不追讨就失效
欠款三年不起诉不追讨就失效,具体原因如下:1、一般来讲,追讨欠款的诉讼时效通常为3年,但是在不同的情况下具体的起算时间是不同的,这点是很重要的。当然,追讨欠款的诉讼时效也会适用中断、中止等制度,同时法律规定最长可以是20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时效为法律事实之一种,属于自然事实中的状态,因时效期间届满而发生与原权利人利益相反的法律效果。民法时效制度分为两种,即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诉讼时效亦即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如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2023-07-24 11:36:221
物权有没有诉讼时效?
物权不适用时效制度,时效是针对债权的。2023-07-24 11:36:344
欠款多长时间不起诉失效
欠款三年不起诉不追讨就失效。一般来讲,追讨欠款的诉讼时效通常为3年,但是在不同的情况下具体的起算时间是不同的,这点是很重要的。当然,追讨欠款的诉讼时效也会适用中断、中止等制度,同时法律规定最长可以是20年。民法上的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时效为法律事实之一种,属于自然事实中的状态,因时效期间届满而发生与原权利人利益相反的法律效果。民法时效制度分为两种,即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诉讼时效亦即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如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2023-07-24 11:37:241
名词解释:占有时效
定义1: 这种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所谓消灭时效,是指由于时效完成而丧失某种请求权.消灭时效因其完成后权利人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所以又称为诉讼时效 众所周知,不动产一般是指厂房、土地、矿山等物品。不动产物权归属一般以有关部门的权属登记为依据。物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物权的权属转移法定形式是经过登记变更。否则,无论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占有所有物,并且经过多久都不能因此改变原物所有人的权属性质。这是有物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决定的。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上对债权人保护权利的时间做了限制,也就是诉讼时效制度。当债权人的权利被侵害时,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内,如果权利人不行使诉讼权利就会丧失胜诉权。同时,民法上还规定了除权期间,也就是特定情况下请求司法保护自己权利的时间,一般请求权的期间是一年。如《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撤销权或变更权等。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这里我们看到《物权法》上的物权合法占有人,遇到占有物(动产和不动产)被人侵占时,占有人应当在一年内行使请求权,要求返还原物。否则,占有人便会丧失对原物占有权。这里假如原物时动产时,我们很容易理解一件物品被别人无代价的侵占,占有人可以依法在一年内要求侵权人返还原物或者赔偿原物损失。但是,当原物是不动产时,是否也意味着占有人因一年内不行使对侵权人的请求权,侵权人就依法获取了非法占有物的占有权呢? 我们知道不动产多以土地和房产、矿产资源形式存在。土地和矿产资源多以国家所有,房产多数是个人物权。假如一个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被其他企业非法占有了,这个企业应当在一年内行使返还请求权。否则,一年后便会丧失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在此是否意味着非法占有人在一年后取得了占有物合法权呢? 我们知道土地使用权也是经过严格的登记制度才能发生转移的。还有矿产资源的开采经营权也一样,不会因为非合法占有人长时间占有而自动获取占有物的使用权或经营权。对于不及时行使占有权的原物占有人是否因此自然丧失了合法的占有权呢?这样的理解与土地使用权登记转移制度,和矿产资源开采权登记转移制度不相符合。 如何正确理解《物权法》不动产和动产合法占有人、权利被侵犯时一年期限的请求权呢?对于动产权属的转移我们容易理解。多数动产只要交付就可以证明获取了动产权利。当然有些动产需要变更登记方能取得动产所有权,如机动车。在此,特殊物权的登记制度与物权占有请求权时效制度、存在的矛盾是显而易见的。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物权法》,保障物权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法律权益,应当依法对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时效做出明确的法律解释或实施条例。2023-07-24 11:37:372
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1、时效取得所有权的标的物须为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而且以占有人对财产有持续不断的占有为前提; 2、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不发生时效取得的问题; 3、对无主财产的占有只会发生先占的问题:占有应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及公然占有; 4、自主占有:指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即把自己当成所有权人占有标的物,它是取得时效的核心要件; 5、和平占有:和平占有,指非以暴力或胁迫的手段取得或维持的占有; 6、公然占有:公然占有是指不带隐秘瑕疵的占有,即将对标的物的占有事实向社会公开,不加隐瞒; 7、占有须经过一定期间:取得时效制度设立在于保护持续、水久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 8、因此,占有人虽然对标的物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及公然占有,但如果占有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期间,仍不能依时效取得所有权。2023-07-24 11:38:131
请问下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是什么?
消灭时效消灭胜诉权。取得时效消灭实体权。取得时效例子。比如,你借给我一辆自行车,如果存在取得实效,你可以在时效时间范围内要求我返还。如果超过。实体权利就消灭了。消灭时效例子。如果有人欠了你的钱。不还。在消灭时效里面你不向法院主张权利,你就不能胜诉2023-07-24 11:38:222
取得实效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取得时效指财产的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即以所有人的名义),善意地、公开地、和平地持续占有他人财产达到法定期间,即依法取得对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简单的说,一个针对所有权,一个针对胜诉权。2023-07-24 11:38:391
我国是否应建立取得时效制度? 为什么?
在中国,对于是否建立取得时效制度,法学界有两种不同观点。 持否定意见理由有: 一是民事立法受前苏联立法的影响,认为无偿取得他人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是不道德的,不劳而获,与社会主义国家所倡导的“物归原主”“拾金不昧”的道德观念相违背,不符合社会主义伦理,而且极可能导致鼓励那些行为不轨的人哄抢、私占公共财产的行为。 二是认为随着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普及、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广泛适用以及消灭时效的规定,使得取得时效失去了适用余地。如德国民法自设立该制度以来,实践中案例发生极少便是例证。 三是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并行,也是不科学的。对同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同时适用两种时效制度,这就产生两个不可解决的矛盾:第一,对于一个权利客体来说,一方取得权利,就意味着对方丧失权利。但在两种时效并行的制度下,一方丧失权利,另一方不一定取得权利,这就造成了权利与客体的脱节。第二,只要权利人在消灭时效期间内提出争议,就会阻止取得时效的完成,也就谈不上取得时效的适用。 持肯定意见的认为: 一是取得时效制度是以不背离社会的公序良俗为其出发点的,取得时效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占有人必须是善意地、和平地占有他人财产,恶意占有不能基于取得时效而取得财产,这就不存在为哄抢财物提供法律“空隙”和“违背中国拾金不昧、物归原主传统美德”的问题; 二是如无取得时效制度,会出现一方已基于消灭时效的无请求权、另一方也无所有权的自然债状态,使物之所有处于不确定状态; 三是取得时效可以“警示权利人主张其权利”,促进社会资源之利用;四是便于及时界定权利,特别是针对中国存在产权不明的状态,便于稳定经济秩序,及时解决权利纠纷;五是动产即时取得和不动产登记制度也不能完全代替取得时效制度的作用。 另外,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农民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20年的,可视为现使用者所有。”类似取得时效的规定。中国在2002年12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交有关机关和法律学者征求意见的《民法典草案》(下称《草案》),采纳了大多数学者的观点,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草案》将动产规定为二年,不动产规定为五年,较各国的立法体例和专家建议的期间短。但2005年8月2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未规定取得时效。 个人支持前者观点。2023-07-24 11:38:472
国际法中的“先占”和“时效取得”?
“先占”和“时效取得”都是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方式. 先占是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首先,先占的主体是国家,也就是说,只有国家方能通过先占取得领土主权,私人并不能因为先占某一无主地而成为该地之主.第二,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无主地是指,未被占有,或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是被国家抛弃的土地,或虽有土著存在,但还未形成“文明”的土地.(这些说法的理论几乎都是为各西方国家殖民时期所取得的领土进行辩护,但是我认为由于历史的发展与时间的推移,这些理论就算站不住脚,但是在实践中的不停延续,理论本身的合理性合法性也不能再进行颠覆了.)第三,先占国必须明确作出对无主地占领的意思表示.也即是向他国宣告自己的主权.(由于时代的限制,例如通讯等等科技并不够发达的现象,国家的这种意思表示,并不以全世界都能够轻易发现的条件为限制,而是只要以国家的形象,对该领域进行了一些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宣告,例如,树立界碑,挂上国旗等等方式,便视作意思表示.) 时效作为一种领土取得方式,其含义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而占有者已相当长时间地继续并安稳的占有(即没有其他国家继续不断地提出抗议和主张),该国就取得该土地的领土主权. 这里主要用有效控制原则来确定主权的归属. 时效取得,本身是大多数国家关于物权的规定.是一种维护某种稳定状态的相关规定.相同的道理,在国际法上,一国占有控制他国的部分领土,其开始本身可能是有合法的事由的,也有可能是违反国际法的规定的.然而,由于其长期稳定的占有当中,领土主权国并没有对其占有行为,主张自己的权力,对于该部分领土被他国占有的事实不予理睬,那么,占有国对于该部分土地,便已经在国际社会上,以及该领土本身取得了一种稳定的管理状态,那么,国际法便赋予这样的国家该土地的领土主权.(时效取得是从国内法关系当中所移植出来的一种原则,本身的逻辑性已经得到很多法学家的论证.这既是一种对稳定状态的保护,也是对物权人积极行使权利的要求.这才没有闲置的物,方能做到物尽其用.这个概念本身并无问题,只是,在国际社会中,领土是一个国家的血肉组成,并不像私人不要的物品那么轻易地便可放弃,然而,在国际法废止战争权之前,有很多国家甚至弱小到无法向强国提出主张,最后被强国占有土地,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因而,我认为这个概念的移植本身便有问题,例如,这个长期的时间到底应该有多长?要知道,国际社会并无最高权力者,如何让国家都统一的相信,XXX年便是一个足够长的时间?另外,要求国家主张自己的权力,但是国际社会中,国家的行为都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代表的,而殖民时期,政府被挟持的事实,不禁让人质疑,究竟是政府放弃了权力,还是国家放弃了权力,民间的声音到底能不能算作国家的声音?所以,我认为,时效取得在国家法上仍然是西方社会为自己的行为寻找托点的一个概念,更多的是为他们服务,而非建立秩序) (这两种领土取得方式,是国家取得领土的最常见的方法.都得到了广泛的认同,这是毋庸置疑的.只是这两种方式,还是太过概括,外延模糊.而且实践中,这两种方式的融合也非常常见, 所以如果真要以这两个概念的理论来解决纠纷,仍然会带来很多问题.) (括弧里面的部分是我自己添加的一些背景和理解,括弧之外的东西是摘抄自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的红色的《国际法》的教材.希望给你一些靠的住的理论的同时,也可以抛砖引玉,为你的思考提供些思路.)2023-07-24 11:38:541
什么是时效性?
时效性就是指在什么时间以内或者时间段以内有效。简单来说,比如一些商场做活动特价购物,有效期2019年8月29,30号两天,你在这两天去该商场购物享受特价优惠,除开这个时间短段,该活动就是无效的。2023-07-24 11:39:044
请举例说明先占与时效的区别
先占:拾荒者,物品自被丢弃之时起就是无主物,拾荒者取得即视为先占,其取得该丢弃物的物权。 时效取得:在我国法律中不成立该制度。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第6表第3条规定:使用土地的取得时效为二年,其他物品为一年。2023-07-24 11:39:291
流浪汉时效取得
10天。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3年7月16日民政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2023-07-24 11:39:371
论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
法律主观:什么是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系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的制度。制度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这一制度是近代以来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制度设计为基础,又吸纳了罗马法上取得实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产生发展起来的。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上的逻辑依据系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其实践依据是保护交易安全。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标的物、让与人、受让人、“取得行为”四方面。善意取得制度的效力中善意取得基本法律后果是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理论基础关于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多数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1)取得时效说。时效制度,以时间及时间之经过为其构成要件,而善意取得制度则与时间及时间之经过没有联系,所以,时效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各自独立的制度。(2)权利外形说。占有人应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让人有信赖之基础。(3)法律赋权说。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4)占有效力说。善意取得系由于受让人受让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大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即赞成权利外形说。法律依据善意取得是指转让人在对物的权利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受让人有合理的依据认为其拥有处分权而有偿取得该物,法律保护受让人取得的权利,可以合法地占有该物。该物须为动产。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2023-07-24 11:39:571
时效取得领土是什么意思
指国际法上一国凭借非武力手段长期不间断和公开地占有和统治他国部分领土而取得该部分领土的主权,这种行为并不以"善意"为条件,即使最初是不正当地或非法地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但这种做法只限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0世纪八九十年代之后不再适用2023-07-24 11:40:061
取得实效和消灭时效分别是什么意思?
取得实效 就是如果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行使权利 乙方就可依法取得该权利 而这个时间就得取得实效2023-07-24 11:40:131
物权诉讼时效的规定
物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也不适用于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不适用诉讼时效情形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物权返还请求权,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请求权,撤销权,解除权,人格权受侵害当事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都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物权取得的分类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的含义是取得权利时不根据原所有权人的意思或原来客体物上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权,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只依法律规定即可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的前提是客体物之上不存在所有权;这也就意眯着所有权的取得不需要与任何人相关,而仅依取得人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行为即可。所以一般而言,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的物权,即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在原始取得的物权上不存在他人的意志关系,或者说是该物权不因他人的意志关系而受影响。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劳动和生产、先占、发现、拾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工、孳息等。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也称派生取得或传来取得,它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从取得人角度是取得权利,从相对人角度则是权利的丧失,故对照原始的绝对取得继受取得又称相对取得。在继受取得中,物权权利是从他人那里移转而来,主要是原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处分行为的结果。一般而而,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大都属于继受取得。依继受的方法不同,继受取得又分为移转取得和设定取得。综上所述是小编对物权诉讼时效的规定做出的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2023-07-24 11:40:231
诉讼时效经过债权还存在吗?
法律主观:(一)债务人可以不履行债务;,(二)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债权人告到法院,如果法院审查认为没有正当理由而时效已过的话,就不能判他胜诉。在法学上,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称为“自然债务”。,(三)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由于不知道时效规定或者明知道时效规定而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得又以时效已过为由请求返还。,(四)诉讼时效期满的债权可以用来抵销其他债务。例如,甲欠乙一笔钱,而乙也欠甲一笔钱,甲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乙的债权未过时效,这时,甲可以用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抵销欠乙的债务。,(五)诉讼时效期间同时适用于主债和从债。甲欠乙的钱,丙为甲的保证人,诉讼时效届满后,乙不能向甲要求偿还,也不能转而要求丙偿还。,《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一)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就时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而言,时效能导致权利的消灭,应属法律事实。时效的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控制,就此而言,时效属于事件。,(二)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更改或预先抛弃,所以时效期间属法定期间。,(三)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诉讼时效期间须与一定的事实状态结合才发生一定的效果,亦即无一定事实状态与之结合,无时效效果的存在。故时效法律效果的发生须与一定事实状态并存而构成法律要件,就此而言,时效又属法律要件。,(四)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法律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对不同类型的权利规定了不同法定期间,如适用于支配型权利的取得时效,适用于形成权的除斥期间,适用于知识产权的期间等,而适用于请求权的就是诉讼时效。请求权须义务人给付才能实现,如请求权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诉讼时效就有督促请求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功能。,诉讼时效又被称为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一种时效制度,一旦过了诉讼时效,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一)诉讼时效抗辩权,如果债权有“时效已过”之事实,义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权利的请求权被阻却,义务免于履行。对于权利人而言,债权并不产生任何影响,债权仍是完全债权。,(二)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诉讼时效抗辩权是私权利,是否行使属于抗辩权人自由行为的范畴,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三)诉讼时效抗辩权对人的效力具有相对性,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的请求权得以阻却的后果不必然产生,以义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为前提。在义务人众多的情形下,其中一人所为诉讼时效抗辩权之效力,或其中一人之抛弃时效利益,对于其他人不产生影响,即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只产生相对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债权人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一般债权人双方会签订合同,在合同到期但是债务人没有履行自己债务时,就可以按照合同到期日开始算起的三年之内都是债权人的有效上诉期,如果错过了有效的诉讼期,那么可能会面临着债务人不履行他的债务情况。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2023-07-24 11:40:391
交通事故赔偿追诉期
法律主观:驾驶机动车辆出行,一定要谨记安全守则,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交通事故。如果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或者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一、交通事故赔偿追诉期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二、什么是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时效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时效就是申请交通事故赔偿的期限。所谓时效,就是指法律确认某种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期间便产生一定法律效果。时效法律制度分为两种,一为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二是诉讼时效。我国法律中没有取得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权利人虽然享有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但权利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否则权利人就丧失了该请求权。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实体上的请求权,也就是胜诉权,但程序上的请求权并未丧失,还有权行使。也就是说,即使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但如果义务人以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答辩,并拒绝履行义务,法院会判决权利人败诉。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事故发生后,基本的处理流程如下:1、现场勘查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确保安全下对现场拍照或标划现场位置后可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必须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包括现场访问、摄影、制图、丈量、勘验等工作。现场勘查记录应要求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2、责任认定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收集充足的证据后,严格接照规定时间依法作出责任认定。当事人若对责任认定不服,3日内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或应当在民事赔偿诉讼当中一并解决。3、处罚责任认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把对责任当事人作出的处罚意见呈送领导审批。根据领导作出的处罚决定填写处罚裁决书。向责任人宣布处罚裁决。执行处罚。4、赔偿调解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询问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是否愿意进行赔偿调解。愿意调解的,调解次数最多为两次;不愿意调解的,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相信通过上述内容的描述,您已经基本了解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的法律知识。法律客观:交通事故定义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得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交通事故赔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以广东为例,根据广东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广东省2011年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897.8元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890.25元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857.51(2010年标准)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019.81(2010年标准)5、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775(2010年标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相关标准公布后更新。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医疗费(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住院费、其他)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对于收入超过法定纳税数额的,需要出具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护理费一般原则是一人,除非存在医嘱。)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最好在票面给予注明;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住宿费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在去往医院进行诊疗、转院、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的过程种所发生的住宿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一定程度的赔偿。(住宿费不包括受害人住院支出的床位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极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原则按照国家公务人员出差标准)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受害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受害人是否需要补充营养,应根据治疗医院或法医的意见确定。营养费给付标准可根据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情况酌定。(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二者差别较大,由于很多人法律意识的淡薄,造成很多人的合法权益不能维护。法院实际审判时,对于户籍方面,审查比较严格,需要相关的证据进行印证,才能被认可按照城市户籍进行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另外依据)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二者差别较大,由于很多人法律意识的淡薄,造成很多人的合法权益不能维护。法院实际审判时,对于户籍方面,审查比较严格,需要相关的证据进行印证,才能被认可按照城市户籍进行赔偿。另注:对于赔偿的标准,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2023-07-24 11:40:561
时效取得领土的领土取得的其它方式
先占是指一国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也是一种国家行为。客体必须是“无主地”。15、16世纪,对无主地占领采取象征性占领,如插上国旗等。18世纪以后,要求必须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仅仅发现或象征性地占领不足以取得。 添附是指土地通过自然作用或人为作用而发生增加。自然作用产生的,如在该国领海内,则自然属于该国,该国海基线向外推移。在人工方式下,如可能与他国发生冲突,则需要征得有关国家同意。任何国家不得通过改变其领土自然属性的方式,使得邻国领土的自然状态遭受不利。自然作用:地质原因形成的岛屿、三角洲等。人为作用:围海造田、筑堤等。 征服是指国家使用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在战争状态结束后将该领土加以兼并的一种领土取得方式。与强迫割让不同,征服不需要缔结条约。传统国际法认为战争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因此征服取得土地是合法的。现代国际法禁止使用非法武力,除联合国授权或自卫外,任何形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都是违反国际法的。这实际上就是排除了征服在现代国际法上的合法性。 殖民地独立是指由于殖民地人民根据民族自觉原则从前殖民国或宗主国独立出来成立新国家或加入其它国家而带来的领土变更。公民投票是指有关国家在符合国际法原则的前提下,一般是根据有关条约或国内法规定,采取公民投票的方式,对某些有争议地区的归属进行表决,以各方都接收的表决结果决定领土的变更。殖民地独立和公民投票产生领土变更的方式是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发展。2023-07-24 11:41:031
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方式是什么
问:试论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方式。 校解析答案: 在国际法上,领土的取得方式有: (1)先占(亦称“占领”,但不是指战时的占领)。“先占”有两个要件:一是“占领”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二是占领的方式必须是“有效占领”。无主地只能是尚未为任何国家占领,或无人居住,或土著居民尚未形成为部落的地方。这样的地方,目前世界上除了荒岛之外是不存在的。有效占领由于历史条件不同,有效的表现也各异。 (2)时效。时效是指占有他国的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而取得该土地的 *** 。这个原则来自罗马法中“物权取得时效”,但国际法学者对时效概念的解释却与罗马法不一样。 (3)割让。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 *** 转移给另一个国家。l9世纪以前,割让有赠与或出卖等形式,20世纪以后,大部分割让是由于战争后的和约和不平等条约造成的。从现代国际法的观点看来,由战争或不平等条约造成的割让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4)征服。征服是指战争结束后战胜国把战败国灭亡而兼并其领土的行为。征服不能与战时占领或兼并混为一谈。侵略战争本来就是非法的,以征服和灭亡去取得他国的领土,这本来就是侵犯国家 *** 和领土完整的行为。因此,以征服而取得被征服者的领土 *** ,是国际法所不允许的。 (5)添附。添附是指领土因自然状态的变化或人工力量而增添的新部分,有两种情况:自然添附;人工添附。 上述五种方式,除添附是自然现象之外,都反映了资本主义国家领土扩张的掠夺性质。从现代国际法观点来看,这五种方式的合法性应具体对待。 第一次参加自学会计专科的考试,刚查了成绩,《政治经济学(财经类)》96分,《 *** 与事业单位会计》77分,《经济法概论(财经类)》65分,报了三门课程,全部通过了,好开心哦,谢谢网校老师。 10月份考了两门,《财务管理学》65分,《国民经济统计概论》62分。已经在为1月份高数做准备,希望继续好运,在路上的同志们共同加油!2023-07-24 11:41:191
时效性的意思
时效性是一个汉语词汇,是指同一件事物在不同的时间具有很大的性质上的差异,我们管这个差异性叫时效性。时效性影响着决策的生效时间,时效性决定了决策在特定时间内是否有效。例子:比如报纸、新闻节目,今天听了是新闻,明天听了就是旧闻,我们就说报纸、新闻节目具有时效性。比如冬天雪糕不好卖,夏天雪糕可能脱销,我们就说雪糕这个商品具有时效性。比如很久以前的流行歌曲,现在几乎没人知道了,我们就说这些流行歌曲具有时效性。2023-07-24 11:41:262
居住权的六个条件
居住权的六个条件:1、设立居住权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2、设立居住权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3、设立居住权应以无偿设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5、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6、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居住权的继承规定:1、居住权不可以继承。居住权是房屋所有人为特定身份关系的亲属而设,具有人身专属性。由于这种人身性的限制,所以居住权只能适用于自然人,且不能够自由转让、继承,一旦权利人死亡,居住权便消失。居住权不能继承,因为可以继承的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居住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并不等于拥有所有权;2、房屋居住权房屋所有人针对某一人而设立的用益物权,所以房屋的居住权是不能转让或者继承的。居住权以他人的房屋为标的,行使的是占有、使用和有限收益权。既然是对他人的房屋使用收益,利用房屋的居住价值,就必须对房屋进行物质形式的支配,因此,居住权是以实施对他人房屋的现实占有为实现条件的。综上所述,居住权的六个条件,设立居住权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23-07-24 11:41:421
法律中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什么意思
丽中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就是不能对抗没有劳动能力,必有深的力的人2023-07-24 11:42:048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善意第三人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和物权法善意取得原则,如果按照正常程序,你是可以主张善意取得的,但是关键公证是假的。你现在可以向女主人主张赔偿责任。请参见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2023-07-24 11:42:444
根据国际法获取领土的主要方式有几种
战争,战争。。。2023-07-24 11:42:554
时效取得领土的对领土变更的承认
所谓承认的问题,是指各国对通过领土取得方式而发生国家领土变更的情势是否予以承认的问题。在现代国际法中,国家有对非法取得领土不承认的义务,即“不承认原则”。一般来说,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领土都会受到他国的承认。关于国家继承,1978年的《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和1983年《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2023-07-24 11:4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