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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申领证件:在前往办证时,应携带居民户口薄、两张本人彩色相片(也可以在现场采集相片)和原申领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在办理手续时,要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和进行身份证指纹收集,协助工作人员准确核身份证登记项目,并交纳证件工本费。
注意的是流动人口录指纹要回户口所在地办理。自助服务终端开通,实现的功能有户籍政策查询、办理进度查询、户籍证明打印和身份证的补办、丢失注销。还可以办理注销证明和关系证明。
扩展资料
分为5年、10年、20年、长期4种。未满16周岁、自愿申领身份证的公民,身份证有效期5年;16周岁至25周岁的公民,身份证有效期10年;26周岁至45周岁的公民,身份证有效期20年;46周岁以上的公民,身份证长期有效。
第一代身份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自2013年以后,以二代证为主,全国尚未换证的公民还有很多。新修订的《居民身份证法》同时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自愿登记指纹信息,从2013年起,在全国部分大中城市户籍派出所先期试行身份证自愿登记指纹信息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身份证
- 此后故乡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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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申领证件
在前往办证时,应携带居民户口薄、两张本人彩色相片(也可以在现场采集相片)和原申领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在办理手续时,要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和进行身份证指纹收集,协助工作人员准确核身份证登记项目,并交纳证件工本费。
注意的是流动人口录指纹要回户口所在地办理。
自助服务终端开通,实现的功能有户籍政策查询、办理进度查询、户籍证明打印和身份证的补办、丢失注销。还可以办理注销证明和关系证明。
扩展资料:
主要种类
临时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当申领居民身份证而尚未领到证件的,居民身份证丢失、损毁尚未补领到证件的,可以根据需要申领临时身份证。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16周岁以上常住户口待定的中国公民,应当申领临时身份证。
临时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网络
网络身份证(VIEID)是互联网络信息世界中标识用户身份的工具,用于在网络通讯中识别通讯各方的身份及表明身份或某种资格。其与现实中的身份证一样是受法律保护的,相关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电子签名法》等。
一代
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明确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一代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身份证
- 肖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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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文如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乡级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二十三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时,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向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二十九条 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它的常务委员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三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的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且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随时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罢免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原选区以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担任代表职务的时候,由原选举单位或者由原选区选民补选。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十五人至六十五人,人口超过八千万的省不超过八十五人;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十九人至四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五十一人;
(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二十七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三十五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超过百度知道允许字数的部分被迫删除,敬请谅解!)
- 九万里风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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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
2.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
3.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4.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5.决定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
- 韦斯特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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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是由什么规定的?我认为是由上一级部门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什么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2023-07-15 11:16:071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什么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权力核心,它所制定的法规和作出的决定,地方其他国家机关必须遵守执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2023-07-15 11:16:142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
法律分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各级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2023-07-15 11:16:441
我国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我国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各级人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2023-07-15 11:16:513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
法律分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权力核心,它所制定的法规和作出的决定,地方其他国家机关必须遵守执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2023-07-15 11:16:581
简述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与地位。
【答案】:我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这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的规定。我国的政权是统一的,但又实行分级管理。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就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就全国而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于地方来说,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就是该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它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本级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它们是各级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机关,在地方国家机关体系内,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是最高的。注意地方人大的性质与全国人大有一定的区别,它只是地方的权力机关,而不是地方的立法机关2023-07-15 11:17:051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指的是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其中包括了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且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不需要向上级人民法院负责的。权力机关(organsofpower)是代表统治阶级集中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2023-07-15 11:17:121
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是什么
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各级人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2023-07-15 11:17:212
公权力机关有哪些
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公安局,行政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行政机构。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有四项职权,你说的应该是决定权,即决定除立法以外的重大事务。最高权力机关的决定权主要包括:三批准:①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②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③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两决定:①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②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当然还有其他重大事务,如国家重大工程的建设(如当年的三峡,葛洲坝)等国家权力机关是代表统治阶级、国家和人民行使统治权的机关。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意志,集中统一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国家的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2023-07-15 11:17:271
什么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省、直辖市、县、市、液明姿市辖区闹绝、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槐困县设立自治机关。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各级人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闭缺雀人民代表大会是扮败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轿早国家权力机关。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2023-07-15 11:17:451
什么是我国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各级人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2023-07-15 11:17:571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 )机关。
法律主观:不是,正好相反,人大监督检察院。《宪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检察院组织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追问:那人民检察院监督哪些国家机关啊?人大难道不是国家机关么?回答:你这句话是从哪看到的,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都是没有后半句的。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九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律客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2023-07-15 11:18:041
地方各级政府是我国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吗
错,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2023-07-15 11:18:123
各级人民政府是我国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政府是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2023-07-15 11:18:252
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2023-07-15 11:18:41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的好制度。
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好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100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命运的必然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深深扎根于中国的社会土壤,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更高层次的民主。扩展资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注意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王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2023-07-15 11:18:49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和主要内容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这一制度的内容主要为两个方面:一是关于人民代表大会本身的产生、组织、职权和行使职权程序等一系列规定;二是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的关系,以及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的关系等一系列规定。这一制度的核心是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组织形式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和基本原则。在我国,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和基本原则。 (二)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与制度。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三)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我国的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武装力量领导权。法律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定等,都必须由国家权力机关充分讨论、民主决定;它们的贯彻实施由国家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按其职责去执行。 (四)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责和相互关系。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全国性的重大事项,通过的法律和作出的决议、决定,对全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审议决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 (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维护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七)特别行政区制度。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国防由中央负责外,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它们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2023-07-15 11:19:422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立法机关么?有立法权么?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是不得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备案,并不享有立法权,只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而已,也就不是什么立法机关了。只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2023-07-15 11:19:502
“两会”指的是那两会,又起什么作用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作用:把中共政治局常委通过的有关党的事务以外的决定以法律的民主的形式强加给全国民众.当然,也不能说这些决定就不正确.2023-07-15 11:20:096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限有哪些
县级人大代表享有下列权限: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主要职权有:对地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对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的选举和罢免权;对法律实施的保证和对本级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一些地方人大还享有地方立法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有:对地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对地方国家机关有关人员的任免权;对法律实施的保证和对本级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还享有地方立法权。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四项职权:1、立法权。狭义的立法权即制定法律的权力,广义上的立法权则指关于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权力。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2、决定权。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国家和社会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权力。3、任免权。任免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组成人员进行选举、任命、罢免、撤职等权力。4、监督权。监督权是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权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2023-07-15 11:20:231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几年
法律主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是五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法律客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2023-07-15 11:20:291
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是什么 急!!!!
。。。。。。。2023-07-15 11:20:375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怎样建立的
毛主席在《新民主主义论》上提出的 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2023-07-15 11:20:513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属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每届任期五年对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属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每届任期是五年。法律分析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2023-07-15 11:20:58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吗
法律主观:人大代表不是直接行使国家权力,而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2023-07-15 11:21:041
什么是人大代表大会?
我国人民行驶国家权力的机关,它讨论和决定一切重大问题并监督其实施。2023-07-15 11:21:1215
人大是什么。。。。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名代表大会制度是什么
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两个既密切相关又有明显区别的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统称,是一种国家机关,或者说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正如宪法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概念在实际使用中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它不仅指由全体人大代表共同组成的代表大会,还包括由它产生的常务委员会。狭义上,它仅指全体代表组成的代表大会,而不包括常务委员会。两种意义的概念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交互使用,其具体外延要视说话对象而定。在外部关系上,讲人民代表大会,一般就是广义的。在内部关系上,讲人民代表大会,一般是针对常务委员会而言的,就是狭义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是指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和主要内容的国家整个政权体系,是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由于这种政权组织形式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中心的,这种制度便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命名。有的人望文生义,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仅仅理解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制度,这种看法也是不全面的,它大大缩小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和范围。 严格讲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各项制度,即关于人民代表大会本身的产生、组织、职权和行使职权程序的一套规定和制度。同时还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与公民和其他国家机关相互关系的一套规定和制度,主要是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关系的规定,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关系的规定,以及中央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其核心,是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组织形式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力。 可见,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一个具体的国家机关,后者是指以这一机关为核心和主要内容的一整套国家政权组织制度,它不仅包括这套机构本身的组织、职权,还包括这套机构与公民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等,不可混淆。2023-07-15 11:21:411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属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每届任期五年,对不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属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每届任期五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2023-07-15 11:21:502
辨析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权力机关,政府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政府的权利属于人民代表大会
错。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最高立法权;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按照我国立法、司法、行政权力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及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权,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根据法治原则,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使行政权力来源于立法机关的授权,但是由于立法权与行政权属于不同性质的权力类型,所以不能说政府的权力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否则就违反了我国立法、司法、行政权力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原则。个人意见,仅供参考。2023-07-15 11:22:151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错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2023-07-15 11:22:54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怎么创立的
人民创立的2023-07-15 11:23:01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区别是?
政协会议是统一战线组织,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能,它自身就是监督党和政府的行政和决策的机关。不受人大的监督。人大监督一府两院,一府两院对人大负责。2023-07-15 11:23:095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什么
法律分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1)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2)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3)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4) 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5)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__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2023-07-15 11:23:22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否正确?
正确2023-07-15 11:23:304
在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 ) A.各级人大代表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各级人民代表
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2023-07-15 11:23:373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什么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2023-07-15 11:24:152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什么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2023-07-15 11:24:211
根据宪法的规定,什么是我国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大.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4.人民代表大会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2023-07-15 11:24:315
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是什么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麻烦采纳,谢谢!2023-07-15 11:24:532
宪法规定什么是我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各级人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2023-07-15 11:25:001
什么是我国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省、直辖市、县、市、液明姿市辖区闹绝、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槐困县设立自治机关。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各级人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闭缺雀人民代表大会是扮败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轿早国家权力机关。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2023-07-15 11:25:061
什么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的原文2023-07-15 11:25:255
地方人大是什么机关
地方人大也属于国家人大系统,是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属于广义上的国家行政机关。2023-07-15 11:25:412
地方人大是不是法律机关
地方人大不是立法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由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法律依据】《宪法》第九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2023-07-15 11:25:481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发展而来的(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会议制度)。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它同时行使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的职权。1958年农村普遍建立人民公社,取消了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乡人民委员会。人民公社既是乡级政权组织,又是集体经济组织,即“政社合一”。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陷于瘫痪。1967年地方各级(包括省、市、县、人民公社)都建立了革命委员会,作为地方各级的政权机构。1975年宪法虽然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但实际上并未召开过人民代表大会。1978年宪法再次确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革命委员会规定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并重新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将革命委员会改为人民政府,规定县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1979年开始试点,1980年全国普遍开展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以及相继召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使中断了十余年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以恢复和发展。1982年宪法的颁布和1982、1986年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了地方权力机关的职权。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2023-07-15 11:25:541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什么是地方各级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各级人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2023-07-15 11:26:441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
法律分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权力核心,它所制定的法规和作出的决定,地方其他国家机关必须遵守执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2023-07-15 11:27:041
简述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法律分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各级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2023-07-15 11:27:101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是什么
各级地方最高权力机关2023-07-15 11:27:17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2023-07-15 11:27: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