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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说法不符合密码法规定的是

2023-07-09 08:16:51
北有云溪

下列说法不符合密码法规定的是如下:

密码法规定的密码种类有: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和商用密码。 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用于保护国家秘密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商用密码用于保护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密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密码工作。 国家机关和涉及密码工作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机关、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密码工作。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六条 国家对密码实行分类管理。 密码分为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和商用密码。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第八条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下列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是?

下列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是? A.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B.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C.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D.某网络公司经营中的秘密事项 正确答案:D
2023-07-08 15:07:271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不属于国家秘密密级是( )。(2017年真题)

【答案】:C《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规定,国家秘密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2023-07-08 15:07:341

以下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密级是什么

以下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密级是隐私。保密法第十条对国家秘密密级的划分作出了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这是按照国家秘密事项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关联程度划分的。
2023-07-08 15:07:411

国家秘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二条规定: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八条规定: 国家秘密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2023-07-08 15:07:471

什么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
2023-07-08 15:07:551

下列情形中不属于泄露国家秘密的是?

不属于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1. 公开的信息:如果某个信息已经公开并且可以通过公共渠道获取,那么将这个信息再次传递给他人不会构成泄露国家秘密。2. 未被明确标记为秘密的信息:如果某个信息并没有被明确标记为国家秘密或受限制的信息,那么将这个信息传递给他人也不会构成泄露国家秘密。3. 合法的信息共享:如果某个信息是在合法的信息共享活动中被传递给他人的,比如在合法的国际合作项目中共享信息,那么这种情形下也不会构成泄露国家秘密。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情况可能因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应当参考当地法律和政策来确定是否构成泄露国家秘密。
2023-07-08 15:08:021

保密知识测试题及答案

__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事关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保密知识测试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保密知识测试题 一、判断题 1、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或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以致泄露国家秘密但又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与行政处分。(×) 2、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其他秘密或者机关、单位的内部事项,可以参照适用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 3、将手机关机后就不会再发生泄密问题了。(×) 4、所谓重点涉密人员,只要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5、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二、单项选择题 1.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自(A)起施行。 A. 2010年10月1日 B. 2010年9月1日 C. 2010年4月29日 2.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C)知悉的事项。 A. 县处以上领导干部 B. 国家公务员 C.一定范围的人员 3.中央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A)“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既是中央保密委的日常办事机构,也是主管全国__的国务院职能部门。 A. 国家保密局 B. 国家安全部 C. 国家公安部 4.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C)的__。 A. 各省市、自治区 B. 全国 C.本系统 5.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A)的损害。 A. 严重 B. 特别严重 C. 一般 6.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C )批准。 A. 上级主管部门 B. 定密责任人 C. 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 7.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B)确定。 A. 工作需要 B. 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 C. 领导指示 8.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B)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A. 工作需要 B. 规定的权限 C. 领导指示 9.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B)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A. 四十 B. 三十 C. 二十五 10.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B)限定在最小范围。 A. 工作性质 B. 工作需要 C. 领导要求 11.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B)标志。 A. 质量合格 B. 国家秘密 C. 生产地 12.机关、单位对其制作的国家秘密载体必须标注(B),这是法定的强制性要求。 A. 密级、责任人 B. 密级、保密期限 C. 密级、知悉范围 13.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B)决定。 A. 原定密机关、单位 B. 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 C.其上级机关 14.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未经(A)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A. 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 B. 原定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 C. 会议研究 15.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C)保护。 A. 分类 B. 统一 C.分级 16.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A) 报告 。 A.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B. 宣传部门 C. 电信部门 17.机关、单位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C)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A. 当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B. 当地安全部门 C.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18.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A)。 A. 保密要害部门 B. 涉密场所 C.禁区 19.军事禁区和属于(C)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 措施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A. 重点区域 B. 重要场合 C. 国家秘密 20.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A)管理。 A. 分类 B. 区别 C. 集中 21.下列哪一个选项不能确定为保密期限(D)。 A.10年 B.2015年5月1日之前 C.外交部发言人公开宣布前 D.《大公报》的公开报道前 22.(D)专业正式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实现了保密学历 教育 的历史性突破。 A.保密技术 B.信息安全 C.保密法学 D.保密管理 23.核心涉密场所禁止带入手机,重要涉密场所禁止使用手机,一般涉密场所(B)。 A.禁止使用手机 B.限制使用手机 C.可以使用手机 D.定时使用手机 24.国有企业虽然具有一定行政级别,但不属于保密法规定的具有法定定密权的机关范畴。金融机构应向(A)申请授权。 A.银监会 B.中国银行 C.国资委 D.国家保密局 2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A.无论机关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定密权限,都可以进行派生定密 B.派生定密需要定密授权 C.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派生定密需要定密授权 D.派生定密无需定密授权,但只能确定密级 26.定密的根本依据是(C)。 A.保密事项范围 B.定密目录 C.保密法 D.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27.国家秘密标志不正确的是(A)。 A.秘密★15年 B.机密★2015年12月31日 C.秘密★会议开始前 D.绝密★长期 28.机关单位应当每(B)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 A.半年 B.一年 C.两年 D.五年 29.机关单位对不明确事项,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B)个工作日内报有关部门确定。 A.5 B.10 C.15 D.20 30.已经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由(B)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 A.移交部门 B.原定密机关、单位 C.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D.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31.机关单位延长所确定的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累计超过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期限,应当(C)。 A.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B.报本单位保密委员会批准 C.报规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批准 D.解密 32.突出重点是保密检查的原则之一,关于突出重点,下列说法错误的是(C)。 A.把服从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作为重点 B.把关系政治、经济、外交、国防等战略性、全局性核心国家秘密作为重点 C.把所有机关单位和涉密人员作为重点 D.把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以及工作中容易发生泄密的薄弱环节作为重点 33.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对需要维修维护的设备产品,应当认真履行( )手续,并存放在( )的专门场所。(B) A.清点、登记 处级以上办公 B.清点、登记、审批 符合安全保密要求 C.清点、登记 符合安全保密要求 D.清点、登记、审批 处级以上办公 34.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据是(A)。 A.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B.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 C.上级文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D.保密法及有关规定 35.涉密人员不得在手机中存储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不得(C)。 A.用手机发送涉及工作秘密的信息 B.用手机发送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C.用手机发送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D.用手机发送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36.国家统一考试保密管理工作由(C)负责。 A.教育部 B.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C.组织考试的主管部门 D.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37.测绘成果资料由(A)提供。 A.测绘管理部门 B.测绘队 C.借领单位 D.档案部门 38.定密工作程序为:由( )对照保密事项范围提 出国 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具体意见,再由( )审核批准并承担( )。(A) A.承办人 定密责任人 法律责任 B.定密责任人 定密小组组长 行政责任 C.承办人 定密小组组长 法律责任 D.承办人 定密责任人 行政责任 39.《报告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发生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应当在发现后的(A)内,书面向有关__部门或机构报告。 A.24小时 B.12小时 C.36小时 D.48小时 40.保密法第四十八条是对十二项严重违规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这一规定表明(A),应依法追究责任。 A.不论是否产生泄密实际后果,只要发生所列举的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 B.发生所列举的严重违规行为任何一项,且产生泄密实际后果的 C.不论是否产生泄密实际后果,发生两项以上严重违规行为的 D.产生泄密实际后果的违规行为 41.共产党员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给予(C)处分。 A.撤销党内职务 B.严重警告 C.开除党籍 D.留党察看 42.以下不属于保密违法行为的是(D)。 A.私自买卖涉密地图 B.利用连接互联网计算机存储、处理绝密信息 C.将涉密计算机连接互联网 D.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密载体进行销毁 43.关于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的程序及有关规定正确的是(D)。 A.只要通过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立即进行销毁 B.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时,应严格履行清点、登记和审批手续,使用本单位具备的销毁设备和 方法 进行销毁 C.送销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分类封装,安全运送,如无特殊情况,无需派专人现场监销 D.应将需要销毁的国家秘密载体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 44.领导同志处、核心涉密部门和场所所选设备应符合( )标准,优先考虑( )设备。(C) A.ISO9001 进口 B.国内信息安全认证 功能齐全 C.国家保密 国产 D.国内认证 性能好 45.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A)的损害。 A.特别严重 B.十分严重 C.非常严重 D.一定程度 46.非密事项需发传真、电报的,(B)。 A.可以使用密码传真、密码电报 B.不得使用密码传真、密码电报 C.有时可以使用密码传真、密码电报 D.使用密码传真、密码电报应当严格遵守规定 47.涉密打印机与涉密计算机之间(D)。 A.采用无线连接方式应当严格遵守规定 B.可以采用无线连接方式 C.有时可以采用无线连接方式 D.不能采用无线连接方式 48.保放结合,是指在开展__时,要正确处理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做到(C)。 A.保要害保重点 B.保中心保重点 C.保核心保重点 D.保核心保要害 49.定密授权机关在作出定密授权决定时,应当明确一定的授权期限。一般而言,定密授权期限最长不超过(C)。 A.1年 B.3年 C.5年 D.10年 50.过失泄露绝密级( )件、机密级( )件或秘密级( )件的,应予立案。(C) 下一页更多有关“保密知识测试题及答案”的内容 保密知识答题活动试题 一、判断题: 1、法律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 ) 2、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工作秘密。( × ) 3、新修订的保密法从行政层级和密级两方面对定密权做了限定,不再授予县级机关定密权,取消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机关绝密级定密权。( √ ) 4、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大范围。( × ) 5、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 √ ) 6、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 ) 7、办案过程中的密级鉴定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  √ ) 8、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 9、根据新保密法规定,县级机关、单位拥有定密权。(  × ) 10、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 11、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只能确定秘密级国家秘密。( × ) 12、新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内部四级。( × ) 13、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 14、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经定密机构审定后方可解密。( × ) 15、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 ) 16、涉密人员离岗 离职 实行脱密期管理。(√ ) 17、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 ) 18、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鉴定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 ) 19、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 20、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就不能改变。( × ) 二、 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_______修订通过,自_______起施行。( B ) A、1999年8月5日,2010年4月29日 B、2010年4月29日,2010年10月1日 C、2010年4月30日,2010年10月1日 2、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_______知悉的事项。( C ) A、县处以上领导干部 B、共产党员 C、一定范围的人员 3、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日常工作,由_______管理。( B ) A、上级机关和上级单位 B、本机关和本单位 C、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4、《新保密法》共有_______。( C ) A、五章三十五条 B、六章四十条 C、六章五十三条 5、《新保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_______的义务。( A ) A、国家秘密 B、党和国家秘密 C、商业秘密、工作秘密 6、《新保密法》的立法依据是( A )。 A、宪法 B、刑法 C、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指示 7、_______主管全国的__。_______主管本行政区域的__。 _______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__。( A ) A、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简称机关、单位)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简称机关、单位);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C、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简称机关、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8、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_______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B)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C、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9、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_______提出具体意见,经_______审核批准。(B ) A、本机关、单位负责人;定密责任人 B、承办人;定密责任人 C、承办人;本机关、单位负责人 10、机关、单位应当按照_______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不能确定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B) A、重要程度 B、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C、解密的条件 看过“保密知识测试题及答案“的人还看了: 1. 反腐倡廉知识竞赛试题 2. 保密法知识竞赛试题 3. 保密知识竞赛试题 4. 保密意识教育考试试题答案 5. 保密基础知识
2023-07-08 15:08:101

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包括

法律分析:1、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2、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3、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4、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2023-07-08 15:08:181

《保密常识》国家秘密常识

1.保密常识知多少 国家对公民保密有哪些规定?1. 我国现行《宪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中的保密规定;2. 《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3. 《保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4. 《保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保密法规定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是什么?保密法列举了12种最常见、最典型的严重违规行为,这些违规行为导致保密措施失效,国家秘密失控,保密技术防护体系受到破坏,严重威胁国家秘密安全。这些行为是:1. 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2. 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3. 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4. 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5. 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6.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7. 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8.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9.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10. 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11. 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12. 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保密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如何区分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1. 利益主体不同。 工作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一旦泄露仅对有关国家机关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职责等局部利益造成危害;而国家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国家,一旦泄露会对国家的整体利益造成危害; 2. 确定方式不同。工作秘密的确定以各级国家机关自行确定为主,对少数中央国家机关有统一规定或明确授权的,才从其规定;国家秘密的确定必须依法进行,必须在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发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范围内操作,不得随意确定;3. 标志不同。 属于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载体,可以以“内部”作标志,不得标上国家秘密的密级标志;4. 管理不同。各级国家机关对工作秘密的管理可以参照国家秘密的管理办法,但不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加以规范。 例如,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必须通过机要邮政,不得通过普通邮政传递;传递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则没有统一的要求,可以由各机关自行选择;5. 适用的法律不同。对工作秘密加以保护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公务员法》,主要以行政手段对工作秘密给予法律保护;而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则适用《保密法》,不仅可以使用行政手段,还可以使用法律手段;6. 责任不同。 工作秘密泄露后,有关责任人只承担行政责任,只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而泄露国家秘密,则要根据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其他情节确定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的,可以承担行政责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则要承担刑事责任;总之,由于工作秘密与国家秘密各自涉及的利益主体不同,一旦发生泄露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在范围和程度上都有很大差别。 因此,对工作秘密的保护力度要明显小于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力度。其他方面的差别都由此而来。 使用手机有哪些保密要求?1. 不得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信息,不得使用手机发送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手机中存储国家秘密信息;2. 不得携带手机等移动终端参加涉密会议或进入涉密活动场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3. 不得在涉密场所使用手机等移动终端进行录音、照相、摄影、视频通话和宽带上网;4. 不得将手机等移动终端作为涉密信息设备使用或与涉密信息设备及载体连接;5. 涉密人员严禁在申请手机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开通其他功能时填写机关、单位名称和地址等信息,不得在手机中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等敏感信息,不得启用手机的远程数据同步功能;6. 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使用的手机应经过必要的安全检查,尽可能配备和使用专用手机,不得使用未经入网许可的手机和开通位置服务、连接互联网等功能的手机;7. 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的手机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在指定地点维修。无法恢复使用的手机应按涉密器材销毁。 保密技术防范常识有哪些?1. 不得将涉密计算机及网络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2. 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 2.国家秘密、国家机密、国家绝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二条规定: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八条规定: 国家秘密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九条规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 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3.国家秘密的保密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九五”期间,初步建立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相配套的保密法规体系和执法体系,实现对国家秘密的法制化管理;初步建立起现代化的保密技术防范体系,具备对抗高科技窃密的能力;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保密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构,完善监督 机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保密工作队伍,努力使我国保密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保密制度包含以下内容: 第十八条 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保密办法。 第二十条 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具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外,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二十四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第二十五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 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六条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 第二十八条 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出境,应当经过批准任命的机关批准;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有关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2023-07-08 15:08:261

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包括哪些?

  国家秘密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2023-07-08 15:08:452

哪些情形下秘密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列举了四种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情形:(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机关、单位在定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这一规定,不得将属于以上情形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对于已经定密的,要及时纠正。“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一般包括,与多数社会公众和组织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不公开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或者会引起社会公众的猜疑和不安,有的甚至会引发社会混乱的信息;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以及社会动员措施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参与、配合才能实现社会管理职能或者达到管理目的的信息。“工作秘密”是机关、单位在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一旦泄露会直接干扰机关、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影响正常行使管理职能,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和信息。例如,内部文件和内部刊物、工作计划、统计报表、人事安排、电话号码、领导内部讲话、一般对外交往活动安排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知悉或公开的信息,例如,个人的日记、相册、通信、交往范围、家庭关系、生活习惯、身体缺陷、病患情况、私人财产等。“已依法公开的事项”是机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严格履行信息公开审查程序后公开的信息。“无法控制知悉范围”是客观上不能控制知悉范围的信息,或者已经为公众广泛知晓、不可能再严格控制知悉范围的信息。不得将已依法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是保持国家秘密严肃性、权威性以及可保性的必然要求。“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事项主要是指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应当予以公开的事项。一个信息或者事项之所以会被确定为国家秘密,是因为它的公开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利于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各方面的稳定和发展。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则是有利于国家安全和利益,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对于这些信息,不能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
2023-07-08 15:09:341

想知道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十九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七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一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七条 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三十八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第四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第四十六条 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第四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3-07-08 15:09:412

不属于保密违法行为的是哪些

不属于保密违法行为的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密载体进行销毁。保密违法行为主要是泄密行为和违规行为,泄密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违规行为又称“无效行为”。不合法行为的一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与客观上不合法行为不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在实施该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从而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侵犯。主观上的过错指故意或过失两种主观状态。根据违法性质,违法行为可分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等;根据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可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2023-07-08 15:09:491

涉密人员脱密期如何规定

核心3-5年重要2-3年一般1-2年
2023-07-08 15:09:577

国家对密码实行分类管理。以下()不属于《密码法》规定的密码种类。

亲,您好呀,很高兴为您解答哦。只要不属于密码法的分类,就可以选它哦。题目就是选不属于密码种类的哦。根据《密码法》规定,密码的分类国家对于密码实行分类管理,密码分为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和商用密码,分别用来保护不同类型和等级的密码:核心密码,保护国家秘密,保护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的国家秘密;普通密码,保护国家秘密,保护机密级、秘密级的国家秘密;商用密码,保护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依据:<密码法>第六条 国家对密码实行分类管理。密码分为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和商用密码。第七条 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用于保护国家秘密信息,核心密码保护信息的最高密级为绝密级,普通密码保护信息的最高密级为机密级。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属于国家秘密。密码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对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实行严格统一管理。第八条 商用密码用于保护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2023-07-08 15:10:241

国家对密码实行分类管理。以下()不属于《密码法》规定的密码种类。

普通密码,保护国家秘密,保护机密级、秘密级的国家秘密;商用密码,保护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依据:密码法第六条国家对密码实行分类管理。密码分为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和商用密码。A.核心密码B.普通密码C.商用密码D.个人密码正确答案:D我国对密码实行分类管理,实施分类管理的密码不包括个人密码。个人密码是指个人在使用各类信息系统、网络服务时设定的密码,包括个人登录密码、交易密码、证书密码等。下列说法不符合密码法规定的是如下:密码法规定的密码种类有: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和商用密码。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用于保护国家秘密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恺撒移位密码。也就是一种最简单的错位法,将字母表前移或者后错几位。例如:明码表: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国家对密码实行分类管理。密码分为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和商用密码。《密码法》是为了规范密码应用和管理,促进密码发展,保障与信息安全,维护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和其他的合法,制定的。普通密码:普通密码保护信息的最高密级为机密级。普通密码属于国家秘密。密码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对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实行严格统一管理。商用密码:用于保护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2023-07-08 15:11:071

什么属于国家机密

根据《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凡是涉及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布和不准公布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外交、公安、司法、科学技术、组织人事等秘密事项,均属国家机密。国家根据秘密的重要程度,将其划分为三级:绝密、机密、秘密。
2023-07-08 15:11:292

不属于侵犯国家秘密犯罪的是

不属于保密违法行为的是民事责任。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将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保密协议一般包括保密内容、责任主体、保密期限、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保密协议可以分为单方保密协议和双方保密协议。单方保密协议是指一方对另一方单方面负有保密义务的协议。国家秘密的范围 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事项。 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外交或外交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2023-07-08 15:12:011

下列情况中,不属于对外提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是()

【答案】:C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是指向境外、国外以及其与国内有关单位合资、合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
2023-07-08 15:12:081

密码种类有哪些,不属于密码法规定的密码种类

普通密码,保护国家秘密,保护机密级、秘密级的国家秘密;商用密码,保护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依据:密码法第六条国家对密码实行分类管理。密码分为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和商用密码。下列说法不符合密码法规定的是如下:密码法规定的密码种类有: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和商用密码。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用于保护国家秘密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密码法规定的密码种类有: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和商用密码。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用于保护国家秘密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商用密码用于保护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普通密码和商用密码。密码法将密码分为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和商用密码,实行分类管理。核心密码用于保护国家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信息,普通密码用于保护国家机密级,秘密级信息,商用密码用于保护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密码种类有摩斯电码、恺撒移位密码、栅栏易位法等。摩斯电码,摩尔斯电码由点、划两种符号按以下原则组成,一点为一基本信号单位,每一划的时间长度相当于3点的时间长度。
2023-07-08 15:12:441

机密文件保密期限多久

机密文件的保密期限取决于文件的性质、国家或组织的保密规定和标准,也取决于文件的等级和重要性。一般来说,保密期限可以从几年到几十年不等。例如,美国的机密文件有1、3、5、10、25、50年等不同的保密期限。在保密期限过后,文件可能被解密或公开。
2023-07-08 15:12:532

哪些属于国家秘密

法律分析: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法》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2023-07-08 15:13:231

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是?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保密事项范围没有明确规定但属于保密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知悉国家秘密的具体解释:知悉国家秘密,是指合法了解、掌握国家秘密。知悉国家秘密的原则是:根据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不是政治待遇,更不能以行政级别的高低来确定知悉国家秘密的范围。确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是定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保密工作的关键环节。《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对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接触范围提出了原则要求。规定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或机关、单位的范围,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限定。接触范围内的机关、单位,由其主管领导人限定本机关、单位的具体接触范围。同时还规定,工作需要时,上级机关可以改变下级机关、单位限定的国家秘密接触范围。目前,有些机关、单位以行政级别作为知悉国家秘密的条件,致使一些不应当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知悉了国家秘密,扩大了知悉范围,失去控制,造成泄密。另一方面,应当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却不能知悉,无法开展工作。因此,各机关、单位在定密工作时,应当以工作需要为原则,及时、准确地划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2023-07-08 15:13:339

什么不可确定绝密级国家秘密

除了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其他都不可以。根据《秘密法》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扩展资料根据《秘密法》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参考资料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023-07-08 15:15:083

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有哪些?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列举了四种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情形:(1)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这类信息一般包括:一是与多数社会公众和组织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不公开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或者会引起社会公众的猜疑和不安,有的甚至会引发社会混乱的信息。公布这类信息有助于公众维护自身权益,预防社会不安定情况的发生,防止各种流言传播,维护社会稳定。二是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以及社会动员措施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参与、配合才能实现社会管理职能或者达到管理目的的信息;(2)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国家秘密不同于其他类型的秘密或者隐私,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界限,不能将同一信息既界定为国家秘密,又界定为商业秘密或工作秘密;(3)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机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严格履行信息公开审查程序后公开的信息不得再确定为国家秘密。这是保持国家秘密严肃性、权威性以及可保性的必然要求。国家秘密必须在可控制范围内,即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客观上不能控制知悉范围的信息,或者已经为公众广泛知晓、不可能再严格控制知悉范围的信息,已经不具备成为国家秘密的时空要素,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4)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事项,是有利于国家安全和利益,有利于社会进步的
2023-07-08 15:15:471

下列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以危害国家秘密安全

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有关的问题作了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到严重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一经确定,就要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的标志。标志方法应按《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2010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保密法修订草案。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2023-07-08 15:15:541

保密法规定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是什么

一、保密法规定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是: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不属于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人员,通过窃取、骗取、抢夺、购买等非正当途径和手段,获取并留存涉密载体;知悉范围内的人员,未经批准留存涉密载体,经提醒、督促拒不上交;知悉范围内的人员离职离岗后,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退涉密载体等。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国家秘密载体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发或装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转送。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自销毁。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普通邮政、快递、物流不具备安全保密保障条件,通过这些方式传递涉密载体,将造成涉密载体管理失控,极易泄密,应当严格禁止。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向境外传递涉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交信使能够到达的地方,须由外交信使携运;境外目的地不通,外交信使或者信使难以携运,且确因工作需要自行携运出境的,应该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使涉密载体始终处于有效控制之下。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主要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复制、摘抄涉密文件资料;擅自对涉密谈话、会议和活动等内容进行文字记载或录音、录像;私自留存、存储国家秘密信息或者国家秘密载体。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在私人交往、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会导致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扩大,造成国家秘密失控,必须严格禁止。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互联网、固定电话网、移动通信网、广播电视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以及没有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都无法确保信息传递的安全,不能用来传递国家秘密。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将使其中的信息处于无保护状态,十分容易被窃取,存在严重泄密隐患。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容易被植入“木马”等窃密程序,使涉密信息系统受到远程控制,导致国家秘密被窃取。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将使国家秘密失去有效控制和保护,极易造成泄密。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是指为确保涉密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信息安全而安装在涉密信息系统中,对系统进行安全保密防护的应用程序。擅自卸载、修改,将造成涉密信息系统技术防护和管控能力下降或丧失,大大增加泄密风险。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其中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即使删除仍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恢复,存在严重泄密隐患。二、违反的后果:1、保密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有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三、泄密给企业带来的影响:1、无非就是让企业的一个经济利润受到了一个影响,他会使得这一个企业的某一个环节出现了一个问题,然后给个人的一个影响泄密的话,会让一个人的一个信用会流失,然后也会让他在这一个领域无法利除;2、给个人造成名誉,家庭,经济等损失。四、保密的重要性:1、保密工作的好坏关系到国家利益或者企业的利益,泄密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因此,要求机关工作人员时刻要强化保密意识,加强保密意识,认真做好保密工作。2、牢记保密责任,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时期下的保密工作,就能把保密工作做好,确保保密信息不泄露,保证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害,为企业发展和稳定做出贡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2023-07-08 15:16:151

国家秘密的范围有哪几种类型?

范围不分类型,一共92个,基本覆盖了各个业务领域,但还不够全面,比如工信部关于网络方面的范围并没有
2023-07-08 15:16:222

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

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有两个,一是工作需要原则。二是最小化原则。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一、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是如何规定的?准确、适当地确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是确保国家秘密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并采取相应保密防护措施的重要前提。确定知悉范围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工作需要原则。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首先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应简单地把知悉国家秘密视作一种政治待遇;或者把行政级别作为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依据。将工作需要作为知悉国家秘密的前提条件,也是国际通行做法。二是最小化原则。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把知悉范围尽量限定到最小。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的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有的国家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接触定密信息:1、获得部门首长或者其指派的人的批准;2、签署保密协议书;3、确需知悉该信息;4、接受保密培训。二、什么是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1、"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是构成国家秘密的实质要素,是指某一事项一旦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害。这是国家秘密的本质属性。 2、"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是构成国家秘密的程序要素,是指根据定密权限,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并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做到权限法定、依据法定、内容法定、标志法定。一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只有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才具有国家秘密的法律地位,受到法律保护。 3、"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是构成国家秘密的时空要素,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秘密事项,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后,应当限定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即在保密期限内,不能超出限定的知悉范围。各国关于国家秘密概念的提法不完全相同,大多数国家称之为国家秘密,有的国家称为"政府秘密"。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同。工作秘密,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在其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三、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是什么?根据保密法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四、国家秘密分哪几个等级?为准确界定国家秘密,使"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具体化、标准化,更便于操作,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关"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事项泄露会造成的后果分类归纳为7大类,共40个小类,统称"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定义群",作为制定或调整保密事项范围的依据。七大类分别是:危害国家防御能力;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妨碍国家外交、外事活动正常进行;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和科技优势;妨碍国家重要保卫对象和保卫目标安全;妨碍国家秘密情报的获取和削弱保密措施有效性。五、国家秘密确定依据是什么?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简称保密事项范围,是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标准和依据。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保密事项范围规定不同行业、领域的国家秘密事项和密级,是对国家秘密基本范围的具体化,是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的重要依据,由国家秘密范围和国家秘密目录两部分构成。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目前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已制定了94个保密事项范围。许多国家有类似我国的保密事项范围,如定密指南、《属于国家秘密的情报目录》等。有的国家规定,定密指南由原始定密官员发布,用于确定某具体信息中必须保密的要素,并确定每一部分秘密信息的密级及保密期限。定密指南至少每5年修订一次。有的国家《属于国家秘密的情报目录》经总统令批准颁布,详细列举军事、外交、经济和科技、侦察和反侦察工作等领域中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以及掌握该信息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单位的名称。六、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保密期限可以用3种方式来表现,分别是保密期限、解密时间和解密条件。保密期限为具体的保密时限,如规定保密期限为5年,则从制发之日起满5年,该秘密事项即自行解密;解密时间为具体日期或时刻,如规定某一秘密事项的解密时间为2020年5月1日,则到2020年5月1日该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到期,自行解密;解密条件主要用于具体明确便于判断的事件或情形,如规定某一秘密事项以执行完毕作为解密条件的,则该事项实施完成后,自行解密。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第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023-07-08 15:16:291

国家秘密的范围是什么

法律分析:国家事务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外交和外事活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科学技术中的秘密、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2023-07-08 15:16:371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

机密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1、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绝密级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二)机密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三)秘密级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机关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可以在其主管业务方面行使前款规定的确定密级权。2、对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情况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解密:(一)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二)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解密。3、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4、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确定;不能确定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条件。5、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计算。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哪三级绝密、机密、秘密三级。1、“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2、“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3、“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利益遭受损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无相应确定密级权的,应当及时拟定密级,并在拟定密级后的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申请确定密级:(一)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二)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
2023-07-08 15:16:431

国家秘密的范围是什么

国家秘密的范围是:1、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2、依照法定程序确定;3、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秘密事项,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后,应当限定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即在保密期限内,不能超出限定的知悉范围。泄露国家秘密罪立案标准是:1、泄露绝密级或机密级国家秘密的;2、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3、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4、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5、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6、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2023-07-08 15:16:501

下列公文格式中哪个不属于保密等级( )【遵义公务员模拟题单选题】

正确选项为 D.保密
2023-07-08 15:17:003

下列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是()。

下列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是()。 A.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C.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B.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D.某网络公司经营中的秘密事项 正确答案:D
2023-07-08 15:17:181

下列哪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

下列哪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 A.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B.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C.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正确答案)
2023-07-08 15:17:251

国家绝密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二条规定: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八条规定: 国家秘密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九条规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 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2023-07-08 15:17:321

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有哪些

国家秘密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zhi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2023-07-08 15:17:402

什么是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国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政党的秘密事项中有符合以上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机关确定。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相关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2023-07-08 15:17: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内容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第八条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第十九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第二十七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第三十一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第三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第三十五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第三十七条 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第三十八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第四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第四十六条 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第四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五十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3-07-08 15:17:581

谁能来讲讲有关国家保密法的一些概括啊? 呵呵 谢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八条 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九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机关确定。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照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标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时,应当根据情况确定保密期限。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制定保密办法。采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 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保密办法。 第二十条 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具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外,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二十四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第二十五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六条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 第二十八条 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 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出境,应当经过批准任命的机关批准;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有关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 第三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1951年6月公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023-07-08 15:18:221

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包括

法律分析:1、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2、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3、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4、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2023-07-08 15:18:301

国家秘密的具体秘密事项有哪些

国家秘密的具体秘密事项有哪些 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有哪些? 《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国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国家秘密诸要素的,属于国家秘密。 什么是国家秘密?国家秘密具有哪些特征? 所谓秘密是与公开相对而言的,就是个人或集团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为保护自身的安全和利益,需要加以隐蔽、保护、限制、不让外界客体知悉的事项的总称。构成秘密的基本要素有三点:一是隐蔽性;二是莫测性;三是时间性。一般地说,秘密都是暂时、相对的和有条件的,这是由秘密的性质所决定的。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指秘密事项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将造成各种损害后果。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是指国家赋予一定管理职权的单位,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该事项履行确定密级的手续后,该事项才能作为国家秘密受国家有关法规的认可和保护,特殊情况下,需经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审定后,确定为密或非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任何不经法定程序产生的秘密事项,都不是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是相对于公开而言的,即尚未公开且被人们加以保密的事项,就是对国家秘密在保密时间和接触范围上的控制,擅自公开或擅自扩大接触范围就是泄密。 《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国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国家秘密诸要素的,属于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的载体有那些? 国家秘密载体,是指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体。国家秘密的载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1、以文字、图形、符号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载体 如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文稿、档案、电报、信函、数据统计、图表、地图、照片、书刊、图文资料等。这种载体形式是目前最常见的国家秘密载体。 2、以磁性物质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 如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磁盘(软盘、硬盘)、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等。这种载体形式随着办公现代化技术的发展,将越来越多。 3、以电、光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 如电波、光纤等。国家秘密以某种信号形式在这种载体上流动、传输。通过一定技术手段,才能把这种涉密信息还原,知悉具体内容。 4、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仪器、产品等载体 上述四种载体是国家秘密载体的基本形式。我们开展的定密工作,主要是针对这些有形的国家秘密事项的载体,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密级,并制定具体保密措施,将这些秘密载体管住、管好。 国家秘密的特点包括哪些 只对部分人公开;公民有义务保守秘密或协助保密人员进行保密;有时效性,所有秘密都会在密度消失后进行解密;秘密分层级,我国的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等级分有:绝密,机密,秘密等三个密级。 作为知识普及这些也就差不多了,可以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增长具体知识 国家秘密有哪些? 你想知道吗?如果你想知道就能知道,那还是国家秘密吗?亲,回答满意不? 国家秘密包括符合《保密法》第二条规定的哪些秘密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二条规定: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 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应根据哪些情形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实施办法》的第十四条规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应当根据下列情形之一,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变更: (一)该事项泄露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的; (二)因为工作需要,原接触范围需作很大改变的。 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变更密级。 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包括哪些? 国家秘密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根据保密规定列涉及家安全利益事项泄露能损害家政治、经济、防、外交等领域安全利益应确定家秘密: ( 一 )家事务重决策秘密事项; (二 )防建设武装力量秘密事项; (三 )外交外事秘密事项及外承担保密义务秘密事项; (四 )民经济社发展秘密事项; (5 )科技术秘密事项; (陆 )维护家安全追查刑事犯罪秘密事项; (漆 )经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秘密事项 政党秘密事项符合述规定属于家秘 可有知道国家秘密的? 奥巴马是 *** !我介绍的
2023-07-08 15:18:381

什么是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有关的问题作了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到严重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扩展资料一、国家秘密的载体1、以文字、图形、符号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载体:如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文稿、档案、电报、信函、数据统计、图表、地图、照片、书刊、图文资料等。这种载体形式是目前最常见的国家秘密载体。2、以磁性物质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磁盘(软盘、硬盘)、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等。这种载体形式随着办公现代化技术的发展,将越来越多。3、以电、光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电波、光纤等。国家秘密以某种信号形式在这种载体上流动、传输。通过一定技术手段,才能把这种涉密信息还原,知悉具体内容。4、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仪器、产品等载体:上述四种载体是国家秘密载体的基本形式。二、国家秘密确定的基本程序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对照保密事项范围提出定密的具体意见,再由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使用保密事项范围,首先要准确理解保密事项范围规定中有关条款的含义,并依据本行业、本领域保密事项目录,确定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同时,对可能产生的其他工作方面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对照相关领域保密事项范围,不能仅局限于在本行业、本领域保密事项范围中“对号入座”。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国家秘密参考资料来源:国家保密局网-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2023-07-08 15:18:596

工作秘密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在什么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公开的事项

法律主观: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包括: 1、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4、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2023-07-08 15:20:551

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它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它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十九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2023-07-08 15:21:021

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

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 A.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 C.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 B.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D.以上皆是 正确答案:D
2023-07-08 15:21:081

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它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它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十九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2023-07-08 15:21:151

什么是国家秘密?国家秘密具有哪些特征?

所谓秘密是与公开相对而言的,就是个人或集团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为保护自身的安全和利益,需要加以隐蔽、保护、限制、不让外界客体知悉的事项的总称。构成秘密的基本要素有三点:一是隐蔽性;二是莫测性;三是时间性。一般地说,秘密都是暂时、相对的和有条件的,这是由秘密的性质所决定的。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指秘密事项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将造成各种损害后果。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是指国家赋予一定管理职权的单位,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该事项履行确定密级的手续后,该事项才能作为国家秘密受国家有关法规的认可和保护,特殊情况下,需经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审定后,确定为密或非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任何不经法定程序产生的秘密事项,都不是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是相对于公开而言的,即尚未公开且被人们加以保密的事项,就是对国家秘密在保密时间和接触范围上的控制,擅自公开或擅自扩大接触范围就是泄密。 《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国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国家秘密诸要素的,属于国家秘密。
2023-07-08 15:21:321

涉密人员的脱密期是几年?

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为3年至5年,重要涉密人员为2年至3年,一般涉密人员为1年至2年。1、新《保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2、 涉密人员的脱密期应根据其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密级、数量、时间等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为3年至5年,重要涉密人员为2年至3年,一般涉密人员为1年至2年。脱密期自机关、单位批准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之日起计算。对特殊的高知密度人员,可以依法设定超过上述期限的脱密期,甚至在就业、出境等方面予以终身限制。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折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折叠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第十一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第十二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第十三条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第十四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第十五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第十六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第十七条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第十八条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第十九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保密法
2023-07-08 15:21:391

保守国家秘密法涉密人员脱密期是多久

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为3年至5年,重要涉密人员为2年至3年,一般涉密人员为1年至2年。1、新《保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2、 涉密人员的脱密期应根据其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密级、数量、时间等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为3年至5年,重要涉密人员为2年至3年,一般涉密人员为1年至2年。脱密期自机关、单位批准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之日起计算。对特殊的高知密度人员,可以依法设定超过上述期限的脱密期,甚至在就业、出境等方面予以终身限制。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折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折叠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第十一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第十二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第十三条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第十四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第十五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第十六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第十七条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第十八条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第十九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保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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